作者trison (崔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買到漏水屋的瑕疵擔保責任
時間Mon Mar 6 23:40:40 2017
事實經過:
甲(我)經由仲介公司向乙買屋,驗屋時房客丙表示大風大雨
、颱風天、強豪雨、多日下雨時房屋有漏水問題。仲介公司表
示,甲目前只是知道會漏水,但實際上並未發生漏水,因此不
能向乙主張任何權利,但是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的五年內只要
發生漏水情事,均能向乙主張權利。
問題:
一、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於發見瑕疵後有立即通知之義
務,房客丙告知甲房屋會漏水,不算發現瑕疵嗎?還是要真的
等大風大雨漏水發生了,才算發現瑕疵?請問實務上如何認定
?甲應否通知乙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二、民法第365條的「五年」與「六個月」是關於買受人通
知出賣人後契約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除斥期間規定,然
而民法第356條關於「怠為通知」之期間並未明文,應該不
是用這個除斥期間來當作「怠為」的認定標準吧?
小弟一直覺得仲介的說法很奇怪,特來法律生活版請教各位先
進,敬請各位提供指教,感恩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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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scu: 丙能證實所言為真即可 證據呢 03/07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