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J007 (DJ)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房東要求簽立設籍無租賃關係聲明書
時間Sun Sep 11 15:31:37 2016
事實經過:
我們於台北市租賃一戶已超過10年,目前房東決定要將該房出售。
而希望我們簽立「設籍人無租賃關係聲明書」,
房東便可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申報土地增值稅。
如此一來可替房東省下約百萬的土增稅以及地價稅。
但房東將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而我方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而吃下刑事責任。
問題:
1. 若我方堅持不簽聲明書,房東是否仍可強制依自用住宅於賣屋時申報土地增值稅?
2. 若我方在賣屋事實發生後進行檢舉,則房東因漏稅產生之罰鍰,
可否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向政府進行檢舉獎金的請求?
是否有實務上成功之案例?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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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ajero: 最好不簽啦啊! 09/14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