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nan (皮帶漸寬)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請問車禍後調解地點選擇
時間Mon Jul 4 19:09:51 2016
一、車禍發生日期:105/05/2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
五、事實經過:
於國道上,對方變換車道導致車禍
六、問題:
請問事後因和解條件沒有共識,所以想申請調解,但今天詢問一個區公所後得知因為沒人受傷,所以如果是我提出的話,地點就只能選對方的戶籍地或聯絡地,覺得好像有點奇怪,因為不能選發生地。
想請問熟悉相關規定的人是否可以幫忙解答?或是不同縣市調委會有不一樣的規定嗎?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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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沒人受傷單純屬於民事案件,依據調解條例,兩造居 07/04 20:08
2F:→ justicesword: 住於不同鄉鎮市時,由對造之住所、居所地之公所管 07/04 20:08
3F:→ justicesword: 轄。此乃法律明文規定,不會有公所有不同規定。 07/04 20:08
4F:→ justicesword: 除非雙方合意由特定公所調解,不然你提出調解,就 07/04 20:11
5F:→ justicesword: 由對方住居所之公所負責調解。 07/04 20:11
6F:→ justicesword: 所以不奇怪,以上。 07/04 20:14
7F:→ wallachia: 調解委員會申請只能對方戶籍地或事發地點。 07/13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