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y0322 (ㄤㄤㄤ)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簽約後未付押金
時間Sun May 8 01:20:56 2016
事實經過:
4月初看房(房屋現有租人),4/8簽約,
合約是一般外面買得到的租屋契約,
簽約那天因房東沒空,是由另外的人代為執行,
契約上寫4/13號前要匯入兩個月押金,
租期為7/1到隔年的6/30,
因為找的其他室友臨時變卦,
所以跟房東延期了一次押金匯款,
4/17號問房東說能否不租,
並推薦給房東想要看房子的人,
房東回說:好,有問題在找他。
後來可能房間還是租不出去,
房東轉而要求賠一個月的押金。
問題:
有上網和在版上爬了一些文,
這樣算是押金契約有成立?
如果要賠償,一個月這樣合理?
還是要求以天數計算較為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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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0322:轉錄至看板 LAW 05/08 01:24
1F:→ lokazdszone: 成立,賠一個月應該算房東要的違約金,我意見是算合 05/08 09:01
2F:→ lokazdszone: 理了 05/08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