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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認識的朋友(以下稱B) 跟了前陣子鬧得風風火火A主購的團。 A主購違反板規涉嫌營利,爆發之後導致一堆板友群起而攻之。 有些人吵著要主購退回營利的部分款項、也有些人要求把商品退貨把錢拿回來 但始終沒有個定論....同時,A主購也從未出面說明。 據我所聞,A主購不知為了平息眾怒(?)還怎麼著, 最近就一鼓作氣地(胡亂)退了一團人之前合購商品的款項...其中包括B。 而B自始至終都完全不清楚這件事。 不管是被詐騙,或者是被退款 (其中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A主購的一封信,加上A主購退款的帳戶並不是B的 = =) 總之就是,合購完商品後,過了很久的某天, 收到主購的信要求B將商品寄回,並且請B負擔運費。 由於B所收到之商品已經使用過,A主購便要求B將其所匯的款項退回。 A主購於信中提到,他已經報警,警察要他告知團員於某期限前匯款過去, 並要求B必須於隔天中午前匯款給他,否則便要告B侵占。 B很不能接受地問A主購,他並沒有收到通知,也沒有要求退款, 為甚麼A主購要自行退款,再來脅迫他選擇退款或寄回商品? 結果A主購說 "很多團員要求我退款,少數服從多數,你也必須服從!" 然後......B就被激怒了 QQ,雖是願意還錢 但也不想為了A主購還得特地跑去匯款 囧 (因為B沒辦法匯款...同時他也認為不是他的問題為甚麼他要為別人的過錯負責) 所以要求A主購自己來B的所在地拿錢 B如此告知A主購後,A主購便生氣地說他絕對不會過去跟B拿錢 要B一定得立刻匯款 ============================================================================= 問題: 想就以上請問兩個問題~ 1. 可以理解或許A主購營利的部分只是違反板規 不見得構成詐欺 (我也只是因為B的關係看到好像大家都這樣說 囧) 但是否可以構成 "準詐欺罪" 或者是 "背信罪" 呢? 我看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2.html#335 寫的法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相類之情形....故意隱瞞合購資訊使團員辨識能力不足?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 此利益並無不法...但違背其(根據團員及合購版認定之)任務 ? 合購之主購與團員之間有所謂白單, 以示團員托付代買與否,與主購是否同意幫其代買 這樣的話,有符合所謂的"委任關係"嗎 ? 又、A主購已於板上及與寄給團員的信中提到, "我的確有營利"、"真的很抱歉,很對不起大家" 之類話語, 如此,是否有符合"故意"之要素 ? (主觀犯意?) 2. 想請問B這樣子要求,A有辦法告他嗎...? 是否構成 "侵占""不當得利" 呢? 因為B從頭到尾是被動,又沒有不還錢的意願....雖然他有點刁難(?) 如此這兩項罪名會成立嗎? 另 若A主購提出他是當初"匯錯款"而要求B匯款回去的話 B是否有"義務" "主動"匯款回去呢 ? (在A主購匯款的對象是B友人的帳戶前提下....) 以上落落長之問題與描述感謝您看完, 在查資料時有以上的疑惑,還望神人們不吝指點一二!!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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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9.188.242 ※ 編輯: kazenooinori 來自: 1.169.188.242 (03/22 03:46)
1F:推 phantomli:B不會構成侵占,因為所有權是合法移轉過來的,A寄的時候 03/22 09:14
2F:→ phantomli:有給予的意思,B也有接受的意思,AB間亦有讓予的基礎法 03/22 09:16
3F:→ phantomli:律關係(委託代購),所以沒有侵占,也沒有不當得利。該 03/22 09:16
4F:→ phantomli:基礎法律關係,若做成時並非無效(Ex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 03/22 09:17
5F:→ phantomli:),而縱具有得撤銷之原因,於撤銷權人撤銷前,均為有效 03/22 09:18
6F:→ phantomli:。所以如果B未行使撤銷權,A自己說要解約退貨,是沒有理 03/22 09:19
7F:→ phantomli:由的~所以貨是不用還的,沒有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問題。而 03/22 09:20
您好 了解了,所以已經銀貨兩訖,不要退還貨物也不會有事
8F:→ phantomli:A主動退過來的錢,對B來說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所以這個就 03/22 09:21
9F:→ phantomli:有義務要退還~ 03/22 09:24
那麼想請問 B要求A主購自己過來拿其主動匯過來的款項(不匯款),而A主購不願意, 如此,對於這筆被匯過來的款項,B是否會有侵占或不當得利之慮呢? (但B有表明,只要A主購親自過來他就立刻還錢)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 感覺"侵占"必須有"故意"之要素,如此,B表明其願意退還之意願,侵占是否不成立? 但不當得利的幾項要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受益和受損間有 因果關係)都成立...B若有義務歸還,那麼其所採取之歸還方式是否仍受法律所限? 例如,要求A主購自己過來取款,或者是交付警局當作撿到的錢?! (受有利益之要件消失,罪名即不成立??) 對於以上仍有疑慮,望您不吝解惑 非常感謝您的答覆 :)
10F:推 depravity:那報的價沒比台銀現金買匯高且寫明匯率綜違反板規或該受 03/22 11:09
11F:→ depravity:道德非議要受刑法非難難矣(換言之合購板板規算哪根蔥XD) 03/22 11:10
您好 不好意思,我從來沒學過法律有關的東西.....不太能夠理解您的答覆之依據 QQ 我主要是看著法條並且解釋是否情況符合,兼以找到的範例輔助理解 若理解有誤還請您不吝指正 對於A主購營利之事,我想請教的主要是背信罪之各項成立要件 首先是「委任關係」的成立 再來是「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並且行為結果有「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兼之其主觀上,A主購亦承認其「故意違反其任務」 的確合購版板規不受法律保障而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但我有疑惑的是,是否在「委任關係」成立的情況下,其他要件皆符合便能控其背信? (我不太了解要件在法律上的運作...僅就字面上推論為"必要條件") 又,委任關係又該如何認定成立呢? 是否兩方有憑據(書信)認定,一方委託、另一方接受委託,兩方有任務之共識此便成立? (這應該跟消費者 vs. 廠商不太相同,而是代買任務之託付?) 我有這項疑惑主要是在查資料途中找到一個判例 是一個人幫一對夫妻買了彩券中了頭彩....就不還彩券了,然後背信罪成立 @@ ※ 編輯: kazenooinori 來自: 1.169.188.242 (03/22 13:58)
12F:→ yuusnow:那個案例是一名台商有長期托朋友(一對夫妻)幫忙買彩券 03/22 19:59
13F:→ yuusnow:因為台商他本身有在算牌,所以也常托那對夫妻買 03/22 20:03
14F:→ yuusnow:那次是5億頭獎開獎前,這名台商算了幾組牌請這對夫妻買 03/22 20:04
15F:→ yuusnow:而這對夫妻有買,後來開獎後,台商對獎發現其中一組中了 03/22 20:05
16F:→ yuusnow:頭獎,就去問這對夫妻,我記得原先這對夫妻並不知道是中頭 03/22 20:06
17F:→ yuusnow:獎,所以有講到說領到錢之後再給他(台商),結果這對夫妻後 03/22 20:06
18F:→ yuusnow:來發現不是中幾萬的小獎,是中5億的頭獎,就改口說沒買到 03/22 20:07
19F:→ yuusnow:台商當下就知道這對夫妻想吞彩金,後來就告他們背信 03/22 20:10
20F:→ yuusnow:這對夫妻就在去領彩金之後被抓,後來當然是講說他們沒有幫 03/22 20:12
21F:→ yuusnow:台商買彩券,這是他們買的等等,但1.有簡訊記錄(台商發給 03/22 20:13
22F:→ yuusnow:那對夫妻的,上面有幾組號碼(含頭獎那組),並說這次也拜託 03/22 20:13
23F:→ yuusnow:了,謝謝。) 2.有錄音(就是第一次打給那對夫妻時有講到 03/22 20:14
24F:→ yuusnow:說領到錢在給你) 3.後面改口不承認說沒買到的錄音(但其實 03/22 20:15
25F:→ yuusnow:有買到,不然他們怎麼領彩金) 綜合以上,那對夫妻就背信罪 03/22 20:16
26F:→ yuusnow:成立,我記得是被判2年多跟3年多的樣子。 03/22 20:17
27F:→ jlee:我也不懂法律 但是B應該可以和A討論 扣掉匯款手續費歸還 看A 03/23 04:32
28F:→ jlee:接不接受 感覺上沒必要告來告去 告贏有錢拿嗎 拿到又如何 03/23 04:33
29F:推 phantomli:其實很多訴訟都是由誤會而起,因情緒而生~ 03/23 08:08
30F:→ phantomli:回答一下原PO問的問題,所謂侵占,是指「意持有為所有」 03/23 08:12
31F:→ phantomli:即由合法的持有狀態,從無所有權而意圖不法取得所有權( 03/23 08:12
32F:→ phantomli:以所有權人之意思霸佔不還),而如果已經取得所有權,則 03/23 08:15
33F:→ phantomli:欠缺不法所有的要件,不會成侵占。本件是對方未經要求匯 03/23 08:15
34F:→ phantomli:款進來,雙方就此款項之所有權移轉沒有讓予合意,原PO無 03/23 08:16
35F:→ phantomli:法依民法第761條取得所有權,然而因為該筆款項經匯入帳 03/23 08:17
36F:→ phantomli:戶之後,因無法辨識該款項與原PO帳戶內原有之存款,另依 03/23 08:19
37F:→ phantomli:民法813條準用812條2項之規定,由原PO取得所有權。然此 03/23 08:21
38F:→ phantomli:所有權之歸屬僅為物權權利之中性判斷,非為法律上之原因 03/23 08:22
39F:→ phantomli:,故原PO就該筆款項仍應依同法第816、179條之規定,將該 03/23 08:23
40F:→ phantomli:不當得利之款項返還予對方。結論:沒有侵佔,但為不當得 03/23 08:24
41F:→ phantomli:利~ 03/23 08:24
42F:→ phantomli:至於匯款回去的程序費用,依同法317條,應由債務人負擔 03/23 08:26
43F:推 phantomli:不過,坦白講這樣操作的結果有欠公允,所以如果原PO要挑 03/23 08:30
44F:→ phantomli:戰完全不用還,也是有方法的,不過證明難度就有點高~ 03/23 08:30
45F:→ phantomli: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於匯款時,「明知」沒有債務要清償(限 03/23 08:31
46F:→ phantomli:於故意,過失不算),就可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拒絕返還 03/23 08:32
47F:→ phantomli:其咎由自取、不受法律保護之給付~ 03/23 08:33
48F:→ phantomli:這條路有三個構成要件:1.客觀上要沒有債務存在、2.主觀 03/23 08:35
49F:→ phantomli:上須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為給付、3.該給付係清償行為~ 03/23 08:36
50F:→ phantomli:最後,原PO如果要跟對方爭執下去,除非打掉對方不當得利 03/23 08:37
51F:→ phantomli:請求權,不然就此債務之履行(返還)而言,法律地位其實 03/23 08:38
52F:→ phantomli:是不利的。可以簡單處理的事情,不用搞得自己很複雜~ 03/23 08:39
53F:→ phantomli:一點意見,供參~ 03/23 08:39
您好 非常感謝您解答我的疑惑~ 不過就在我PO完文後並獲得您的解答後,聽說B已經跟A主購達成共識要退還衣服了 @@ 雖然好像沒有幫助到B (?) 但由您的回答我學到了不少知識,非常非常地感謝您~!!
54F:推 ilgsu:啥笅少數服從多數?買賣契約是存在AB之間又不是存在於A與合 03/23 10:57
55F:→ ilgsu:購眾人之間...買賣成立,也已完成交付,若雙方都成年人哪能 03/23 10:58
56F:→ ilgsu:這樣高興撤銷就撤銷...要撤可以,但需要B同意,不然叫A賠錢 03/23 10:59
57F:推 ilgsu:沒看推文就說話咯...原來已有高手解答 03/23 11:01
那句少數服從多數真的很讓人錯愕 XD 還是很感謝您的回應!! XD
58F:→ yuusnow:我有在洽特版跟過這個事件,原PO有一點沒講到,那位主購 03/23 11:05
59F:→ yuusnow:是自己說要認賠,因為"大家有疑慮",那他就全部退款(包含 03/23 11:07
60F:→ yuusnow:東西已經寄出的),反正就一股腦的退款,現在又跟團員要國 03/23 11:08
61F:→ yuusnow:內運費+差額(?) 國內運費沒問題價格透明,但差額部份就不 03/23 11:09
62F:→ yuusnow:透明了,大部分團員也不是不願意退,但要把帳算清楚再退阿 03/23 11:10
63F:→ yuusnow:主購不願意提供任何資料證明他要收多少,雙方對於差額沒有 03/23 11:11
64F:→ yuusnow:共識,主購算的跟團員算的不一樣。 03/23 11:12
喔喔 其實這整個事件我也不太清楚....我只是單純聽B講一講之後義憤填膺(囧) 僅僅去bilk版打探了一下事情概貌而已,對於實際金錢流動跟計算 因為我沒有涉入此事,所以並沒有詳細了解~ 我只知道似乎A主購就是亂退錢....毫無依據但理直(?)氣壯地亂罵 "你們再吵我就要告你們侵占!!" A主購永遠都是這句話抬出來嚇人!! 然後bilk版眾大家明明氣得要命但也就明哲保身息事寧人....TAT (雖然我可以理解) 總之,對於A主購的宣稱,我實在不解又看不下去,所以才有此一問~
65F:→ catpolar:A主購退款的帳戶並不是B的<<這樣表示B實際上沒有收到錢? 03/23 17:32
嗯嗯 據說好像是當初跟團時幫忙B匯款給A主購的C友人的帳戶... ※ 編輯: kazenooinori 來自: 218.173.172.165 (03/24 00:11)
66F:→ bugbook:傳說中的三角詐騙? 03/24 10:55
67F:→ catpolar:那A要跟C討錢吧? 03/24 15:08
liouye:轉錄至看板 Chat82gether 04/04 10:56
68F:推 jingl:借轉BILK版 04/04 16:35
jingl:轉錄至看板 Bilk 04/04 16:36
69F:→ sneak : 以所有權人之意思霸佔不 https://noxiv.com 08/11 05:19
70F:→ sneak : 有買到,不然他們怎麼領 https://daxiv.com 09/12 19:40
71F:→ sneak : 台商當下就知道這對夫妻 https://muxiv.com 11/01 21:07
72F:→ sneak : 。所以如果B未行使撤銷 https://muxiv.com 12/2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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