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zyl19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有關調解問題
時間Sun Mar 18 09:15:19 2012
事實經過:
最近朋友騎機車與人發生車禍。
A車:我朋友
B車:對方駕駛及附載人
我朋友受傷肋骨斷了兩根,於是他向B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
地檢署受理偵察,假設這個案子字號是001。
隨後B車也提出告訴,B車駕駛並未受傷,而是附載人腳趾擦傷
於是對方由附載人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地檢署也受理
假設字號是002。
再來字號002這個案子先開偵查庭,因為B車附載人提出想要和解,
於是檢察官就送各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於是字號002的
偵查庭中檢察官說要與字號001的案件兩件都送調解。
問題:
一.因為原告與被告不同人,這算是互控傷害嗎?
二.這樣的案如果調解,依據法律規定會併案處理嗎?
三.先前我朋友收到調解通知,通知的內容是就字號002一案進行調解
,這樣我朋友是被告,因此他需要攜帶什麼資料嗎?或是哪裡需要注意?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0.207
1F:→ a99:以車禍發生當事人來說 B車附載人告訴對象是錯誤的 03/18 09:20
2F:推 k879311:調解要注意的就是,未達成目的前絕不簽名。千萬不要說先簽 03/18 10:08
3F:→ k879311:然後才怎樣怎樣,調解簽了名等於就是法院判決了。 03/18 10:09
4F:推 depravity:除非A車完全無責 不然B車乘客沒告錯 他可以選 XD 03/18 10:10
5F:→ k879311:B車附載人應該對A、B駕駛提出告訴。但如果B駕駛乘客關係特 03/18 10:12
6F:→ k879311:殊關係,如朋友,親戚....又另當別論 03/18 10:13
7F:→ k879311:他可以選擇告訴對象。 03/18 10:14
8F:→ alawyer:這不是問過來嗎? 03/18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