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can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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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交通裁決聲明異議
時間Tue Mar 13 12:25:13 2012
事實經過:
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遭員警誤開紅單。
交通罰單申訴後,遭交通事件裁決所僅憑員警員警片面之詞駁回,
目前已拿到判決書欲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書欲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
『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
不料查了一下全國法規資料庫,
發現此條文已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被刪除。
不過上面有註記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92 條條文;刪除第 88、89
、9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查了行政院網站似乎尚未頒佈施行此一條文的刪除命令。
問題:
請問若行政院尚未頒佈施行,於聲明異議狀內是否仍可引用此一條文?
如果聲明異議後,但在開庭之前,行政院頒佈此一命令了,是否會有適法性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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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224.46
1F:推 depravity:其實通常有也用不上 理由是 警察就是證人 這是證據 03/13 12:51
2F:→ depravity:只是你不認同而已 然後法官常說 警察不認識妳無冤無仇 03/13 12:52
3F:→ depravity:不會故意陷害妳 所以他是可靠的證人 具有證據力 XD 03/13 12:52
4F:→ shecan:若新的法條施行後,原舉發機關就變成被告而非證人了 03/13 13:00
5F:→ shecan:當然我也有其他的證人與證據就是了... 03/13 13:02
6F:→ sindyevil:那為何不在聲明異議的時候就附上證據? 03/13 16:25
7F:→ shecan:我要附阿 提出這條只是想加強警察沒證據亂開單而已... 03/13 16:34
8F:→ sob:一樓是正解 03/13 16:59
9F:→ sindyevil:沒有具體事證,警察對法官來說他就是證人,所以要附... 03/13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