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phoenix (自由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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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被資遣的遣散費問題
時間Fri Feb 10 13:54:33 2012
1.若確認資遣緣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原po可請求預告期不足之工資。
請求法源:勞基法第16條後半段"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原po到職日為2011/07/07,年資累積上並不適用舊制(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跟
資遣規定。沒記錯的話,保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大致為99/06/30前到職之員工
原po要主張的是新制年資資遣費。
請求法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3.可先詢問雇主是否有給付上述費用之意願,若無此意願或是惡言相向
可向勞務服務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勞工處或是勞工局申訴。
至於原po所述的非自願離職單,依此資遣緣由本就是可以主張拿取之單據。
4.依照勞保局規定,補習班的確不是強制投保勞工保險單位
原po想了解的勞工保險可以給付(享有權益)的項目如下:
生育給付、普通傷病/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
至於失業給付是由勞保局承辦,但是給付法源是來是就業保險法,不是勞工保險條例唷。
以上淺見
※ 引述《onlyminako (minako)》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公司性質是安親班/補習班
: 2011/07/04 至公司面試,並口頭約定2011/07/07到職開始上班。
: 2011/07/07 至公司報到時,雇主說暫時不需那麼多人手,要求先行簽約,
: 並於2011/07/12先以PT方式一天上班兩小時。
: 約定後即簽訂為期一年的勞雇契約(公司自己擬定的)
: 契約中規定合約期間員工不得提出離職,若自行離職需賠償兩倍薪資,
: 但雇主可隨時終止契約。
: 2011/08/15 以正式員工(領全薪)的資格上班。
: 2012/02/06 雇主告知因認為我不適任,後天開始解除勞雇關係。
: 註:
: 1.期間我並未有重大的違紀事件,因我所帶的班內學生陸續減少,雇主便認為我不適任。
: 2.雇主以補教業未強行規定納入勞保範圍為由,要求員工自行投保勞保或繳國民年金,
: 但雇主負責員工的健保與就業保險、勞退提撥。
: 問題:
: 1.雇主單方面解除勞雇關係係因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情事,
: 卻未依勞基法第十六條提前十天預告(僅提前一天),我是否可要求九天預告工資?
: 2.是否可再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要求雇主按年資比例發放資遣費?
: 3.以上兩點我應該怎麼做才能要求?除簽訂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外還須作什麼?
: 又或者雇主不願簽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辦?
: 4.公司有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卻無勞保,我有哪些權益無法享有?例如失業給付?
: 問題有點多,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情況有點緊急,煩請各位見諒!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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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nlyminako:感謝回覆! 02/10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