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krre (怪拎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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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關於被家暴 與 被告棄養請益...
時間Thu Feb 2 17:11:40 2012
事實經過:
父親小時候就對母親家暴,曾打到肋骨斷住院,
家裡有兩個小孩,哥哥曾經也打打過,
很小的時候曾經跟媽媽逃出去警局備案
(那時後只能備案,約22年前,我約10歲)
母親被打斷肋骨那次的驗傷單已遺失,該醫院現在也好像不在了
後來家暴情形不斷,
大約我高3的時候,父母終於辦離婚了,
大概只有六七年是有跟父親住一起,(大概是我小四到高一)
其餘時間都是跟著母親逃跑,到處住,
聽母親描述,大概拿錢回家的次數非常少吧~~
房子我媽買的,也被父親拿去擔保抵押後被賣掉~~
我媽媽兩度不同時期,去日本打工賺錢回來養我們,
就是所謂的候鳥媽媽,兩次都賺買房的頭款
(大約是我5歲~7歲,18歲到22歲)
後來的房子就是我哥(約25歲)的名下了,
房貸開始由我哥扛,
過了10年,父親,除了找麻煩,大概就是要錢,
次數沒有不多,但是對生活來說,很麻煩的人物,
恨不得這個人消失不見~~
每年過年除夕會給他來聚餐,
今年沒來了,不過來是多多少少打電話來表示自己是長輩般的威嚴(真是笑話)
現在我哥35,我32了,
家終是我哥跟我大嫂一起扶持,我個人在外地工作自己居住,
現在父親打電話來跟我母親說,
如果他領不到甚麼津貼的話,暗示要告我們兩兄弟棄養...
為此目前感到很煩憂,該怎麼去利用法律解決問題...
父親目前約60歲,沒有無法去工作的問題
問題:
1.請問如果真的被告棄養的話,
我們有辦法反映說因為父親的行為所以不想養?
2.家暴的證明是否需要有證據來證明,如驗傷單、或是證人?
3.家暴的過程,可以由我母親、我哥、我三人用陳述的方式證明嗎?
4.若被告棄養,我們可以要求提出對方,有扶養小孩子的證明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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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4.妳是受有利益方妳要舉證她沒有扶養 02/02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