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further (ALIV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人事保證
時間Thu Jan 12 17:46:18 2012
事實經過:
家父最近找到新工作,保全業,
報到手續中,需要簽署人事保證契約。
當然私人小公司,尤其又是保全業,
這個人事保證當然不會是正常的人事契約~XD
不過家父似乎與主管相談甚歡,家人百般阻攔但千萬人吾亦往矣,
還搬出了如果不幫他保證就是不挺他等等,竭盡恐嚇之能事,
所以基於人情義理(例如不孝這頂帽子),
原PO簽署該合約可能勢在必行。
想要來請教板大的是,該合約中有許多我認為根本不合法的條款(整理如下),
對方態度也很強硬,不給磋商,不簽就不給工作,
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時,這些條款是否可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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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於解雇、辭退時,須辦妥移交手續,
無條件自行離職,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糾葛,保證人應負責解決。
→這個明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吧,是否無效呢?
如果無效的話,要求保證人要負責解決,這個部分應該也無效吧?
也就是說若發生解雇之情事,仍然可以依法主張預告期間、資遣費等權益嗎?
2.連帶保證人自願
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我看到兩種說法,
有人說如果契約中有明定,而且又有"連帶保證"之字樣(全文皆用連帶保證人),
那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
但查了實務見解,最新一個: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判決,
似乎是參酌立法意旨,解釋為拋棄之約定無效。
不過這是判決也沒有拘束力,大概只能證明實務態度的流動,
這個部份版大怎麼看?
→另外除人事保證外,公司還有從員工薪資扣誠實險費用投保,
這個部份是不是也能成為抗辯事由?
3.本保證發生之訴訟,同意由本公司
總公司之地方法院管轄。
→這個部分會被視為合意管轄,還是可以依定型化契約排除呢?
4.員工若有違背本公司規章(規章很多名目不贅述,總之是無限大XD),
致公司受有損害,均由本連帶保證人負責處理及全部賠償。
→這個規避了民法756-2 以報酬薪資為限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簽下去,一旦發生意外是不是就沒救了?(就要賠到死的意思 = =)
→同樣的,若有保誠實險,那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嗎?
5.保險期間他沒有明定,也沒說我可以填,但也沒說不可以填,
那這樣要填比較好,還是不填?
沒填的話,好像有756-4 終止權之適用? 而且也可以依756-3認定為三年,
雖然終止權感覺也沒什麼用,但好像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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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略懂法律看到這契約心都涼一半了,可是這種狀況下又不得不簽,
老父個性乖僻只差沒有以死相逼了。 = =
所以還請板上先進替原PO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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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101.178
※ gofurther:轉錄至看板 LAW 01/12 18:01
1F:→ phantomli:1.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資遣費,並非賠償,所以還好。 01/12 19:02
2F:→ phantomli: 而所說的保證人應負責解決云云,是沒有意義的約定。 01/12 19:03
3F:→ phantomli:2.要人事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這種約定,目前實務多採無 01/12 19:07
4F:→ phantomli: 效約定的立場。(事實上,條文也是這樣定的~) 01/12 19:09
5F:→ phantomli: 至於誠實保險,這個是cover賠償,跟損失計算有關,與 01/12 19:10
6F:→ phantomli: 先訴抗辯比較沒有關係~ 01/12 19:11
7F:→ phantomli:3.這個會有效,因為是有效的意定管轄,用定型化去排除的 01/12 19:12
8F:→ phantomli: 意義不大,最後以原就被,管轄法院會是一樣的。 01/12 19:12
9F:→ phantomli:4.從你給的判決可以清楚知道,最高法院的意見,不認為可 01/12 19:13
10F:→ phantomli: 以連帶,對於概括性的總額約定,也認為失之明確而屬無 01/12 19:14
11F:→ phantomli: 效。有保誠實保險的話,在額度內由保險公司出,額度外 01/12 19:15
12F:→ phantomli: 再討論人事保證人是否應就此部分負責。 01/12 19:16
13F:→ phantomli:5.這就見仁見智了,如果對方硬到不能協商,讓你們必須作 01/12 19:18
14F:→ phantomli: 保才能維持親情,那之後的通知終止,還是會有一樣的狀 01/12 19:18
15F:→ phantomli: 況。 01/12 19:18
16F:→ gofurther:感謝樓上熱心的回覆,但管轄權的部分,因為不知道對方在 01/12 19:44
17F:→ gofurther:總公司在哪,若為有效的情況,不就排除以原就被了? 那這 01/12 19:46
18F:→ gofurther:樣的話.如果發生糾紛就必須在該總公司的地方法院應訴囉? 01/12 19:47
19F:→ phantomli:你告公司,以原就被的話,本就以公司所在地為管轄,這跟 01/13 09:09
20F:→ phantomli:約定以公司所在地為管轄,不是一樣~(只是少了契約履行 01/13 09:10
21F:→ phantomli:地這個選項,依個案事實,說不定這三個管轄都是同一個) 01/13 09:11
22F:推 depravity:妳簽約總會知道公司名稱吧上經濟部可以查總公司登記地址 01/13 09:15
23F:→ gofurther:感謝樓上兩位熱心的解答! 一開始的預想是對方跟我索賠, 01/14 20:25
24F:→ gofurther:所以才會問以原就被的問題,如果是由我提出訴訟那就不會 01/14 20:25
25F:→ gofurther:有影響了.另外之前我不知道經濟部可以查總公司.長知識了 01/1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