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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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時間Tue Jan 10 09:59:57 2012
原文引電信法56條作為話費給付義務規定,實在很妙~(關這條屁事阿~)
不過本條的確是可以處罰到「擅用他人sim卡打電話」的情況。
因為這算生活中容易碰到但很少人知道的特別法,
所以舉個判決(台東地院96年訴字第211號)供大家參考:
按電信法第56條第 1項之罪構成要件所稱以有線、無線或其
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並不限於以
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
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
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
接他人之有線電話線路,以自己之電話機盜打他人電話為通
信行為;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
機,進而為盜打通信之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
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等,不一而足,皆成
立本罪(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
1月19日8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這判決說得蠻清楚的,判決後段還有論到與詐欺罪得利的關係,
但與本文無關,有興趣者另行查閱。
說到話費,個人以為,這應視申辦契約中之約定而定,
但我手邊沒有這種單據,所以做一般性的推理。
電信業者依契約負有提供通訊之義務,使用人有依契約給付費用之義務,
電信業者如依契約給付提供通訊之勞務,則申請人亦應依契約給付通信費用,
如申請人認有停止該服務之必要,應向電信業者提出,
無由以「遭竊」、「非本人使用」為由,拒絕支付該段時間內之費用。
(這段時間之契約效力仍不停止)
如因侵權行為致申請人受有損害,則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使用人僅得依侵權行為法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令其負終局之賠償責任,而無由脫免、轉嫁與電信業者間之契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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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 sindyevil:網路流傳的那篇會誤導門號持有人不用繳費,事實上還是要 01/10 10:15
2F:→ sindyevil:要繳納,門號持有人自己要保管義務,如果真的要轉嫁到通訊 01/10 10:16
3F:→ sindyevil:業者,那以後撥出前要先打通信預設密碼才能撥通,會不方便 01/10 10:17
4F:推 maniaque:基本上,國外越洋電話,跟0204等"都可以限制撥出" 01/10 16:46
5F:→ maniaque:換言之,當事人若要用"不知遺失"無法最為卸責理由 01/10 16:47
6F:→ maniaque:而若設了越洋電話限制跟0204限制,損失就有所可控制住 01/10 16:48
7F:→ maniaque:至於上篇那篇?呵~~~打色情電話哪有可追回的機會?? 01/10 16:48
8F:→ maniaque:那一篇是指若打越洋電話等有可以追索的受話方時 01/10 16:49
9F:→ maniaque:可以從受話方那邊反查回來..... 01/10 16:49
10F:→ maniaque:至於像原PO這種就不是那麼容易查,因為對方是拿卡掉包 01/10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