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trea (Eritre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未上家教須付費?
時間Mon Jan 9 22:15:29 2012
事實經過:
我在10月時為了衝刺考試,上了一個老師的家教課(1000/hr)
上課時間為mail聯絡
第一次付清了2000元家教費後 約定下周五上課
老師並同意一小時降價為950,兩小時共1900元
但在上周五課前1.5個小時,我忽然接獲申請學校的錄取通知,因此決定放棄上家教
並立即通知老師無法上課
但她告知已經出門,一定得去上課,
於此同時,我必須趕往代辦處確認學校事宜,因此無法出席
過後,老師要求我付1600元的作文批改費
(第一次上課後寫的作文,由老師批改後,預定於第二堂課討論)
問題:
1.老師在10月中課堂後即提出索取作文費用,但卻到1月才提出1600元的明確費用,
且直至現在也未提供我批改過後的作文,
請問我是否可合理懷疑,這其中老師並未在第二堂上課前即改好作文?
如果基於此,我是否可拒付1600元的作文批改費?
2.若需付作文批改費,想請問多少價錢才是合宜的?
因為第二堂課應只收費1900元(2小時家教附送作文批改(老師第一堂課就提過他的學生
都可免費改作文...但口說無憑...(嘆))),但作文批改就收費1600似乎價格過高?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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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33.51
1F:推 iscu:不想付就請他告你 反正學生閒閒沒事 跑跑法院當學習 01/09 22:55
2F:推 phantomli:有利的地方在於"2小時家教附送作文批改"這點,若是該次 01/09 23:01
3F:→ phantomli:批改是基於第一次上課的附贈,就無給付義務。而第二次雖 01/09 23:01
4F:→ phantomli:未上課,但如老師接獲電話時已為履約之前往,則交通費應 01/09 23:02
5F:→ phantomli:算給老師。 01/09 23:02
6F:推 ilgsu:但不是按487條因為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得請求報酬嗎? 01/10 00:28
7F:→ ilgsu:還是說因為有打電話所以不適用這條?或者打電話的時間點是老 01/10 00:29
8F:→ ilgsu:師已出門、已到達學生家門口,有不同效果? 01/10 00:29
9F:推 phantomli:487的情況,就本案來說,比較會發生在原PO上課遲到,或 01/10 08:43
10F:→ phantomli:臨時改時間,這種受僱人已經準備好可以提供勞務的情況。 01/10 08:44
11F:→ phantomli:但上課前1.5小時打的那通電話,其實就是488條2項的契約 01/10 08:45
12F:→ phantomli:終止,終止之後,就無提出勞務的權利義務。 01/10 08:46
13F:→ phantomli:但其實,個人以為,這種家教工作,比較偏向委任性質,因 01/10 08:57
14F:→ phantomli:為受僱人(老師)具有高度專業性,雇用人(學生)難為勞 01/10 08:58
15F:→ phantomli:務內容的具體監督指揮,或違工作指示,比較是委由老師處 01/10 08:59
16F:→ phantomli:理有關勞務內容的事宜~ 01/10 08:59
17F:→ Eritrea:但"2小時家教附送作文批改"這點 老師僅為口頭述說 01/10 14:07
18F:→ Eritrea:並未留證據 這樣這點適用嗎? 01/10 14:08
19F:→ Eritrea:還有我於1.5小時前已告知老師無法上課 如此不能算取消? 01/10 14:10
20F:→ sindyevil:你取消課程這點如果事前未特別約定外,他其實是可以拒絕 01/10 14:22
21F:→ sindyevil:,因可歸責於你導致無法履約,你本來是要支付損賠,附贈部 01/10 14:25
22F:→ sindyevil:分就要回歸到雙方是怎樣約定,如果有第二堂課所以批改部 01/10 14:26
23F:→ sindyevil:份是無償贈與,如果無第二堂課,批改部分就是附隨第一次課 01/10 14:27
24F:→ sindyevil:程配套需要另付費的內容. 01/10 14:27
25F:推 phantomli:該作文部分,同S大看法,回歸原來的約定,負贈條件如何 01/10 14:36
26F:→ phantomli:、是否滿足該條件都是要不要回歸要付費的關鍵。另外,就 01/10 14:36
27F:→ phantomli:請家教的性質而言,個人是偏委任契約(因具有履約方式的 01/10 14:37
28F:→ phantomli:高度自由),而以此觀點看,原PO依549條1項得隨時終止( 01/10 14:38
29F:→ phantomli:這是委任事件的本質,也與一般請家教的社會慣習同),自 01/10 14:39
30F:→ phantomli:終止後雙方即無契約上權利義務,惟若太晚告知(不管是學 01/10 14:40
31F:→ phantomli:生或老師)導致造成他方受有不利之損害,可依同條第2項 01/10 14:41
32F:→ phantomli:請求損賠(所以要付交通費)~這與民法487之受領遲延意 01/10 14:41
33F:→ phantomli:義不同。 01/10 14:42
34F:→ sindyevil:這就是我家律師會要求預付款的原因... 01/10 15:04
35F:推 phantomli:其實律師預收委任報酬,中途解約,還是會視情況退部分款 01/10 15:34
36F:→ phantomli:項。不過這點就真的看人~ 01/10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