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daco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婚姻] 是否構成詐術締婚?
時間Fri Jan 6 19:08:03 2012
事實經過:
姐夫去年十月以申請眷舍須有配偶為由,
要求姐姐先跟他登記之後再補辦婚宴。
但是官舍登記好了之後,遲遲不來提親。
姐夫家人甚至連聘金都不願出,
後來,姐夫竟然找藉口說要跟姐姐離婚。
問題:
請問,這樣可構成民法997之詐術締婚嗎?
因為他根本就沒有結婚真意,只是要申請眷舍而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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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115
1F:推 beyondthee:如果確實如此 可以撤銷婚姻並請求損害賠償 01/06 19:12
2F:→ kimdaco:謝謝樓上,可是現在就在於搜證的困難>"< 01/06 19:25
3F:推 beyondthee:如果他藉口要離婚 變成他單方無故離婚 可能也要賠償 01/06 19:51
4F:推 maniaque:個人認為是"沒有".....因為這是"雙方合意"所為..... 01/06 20:34
5F:→ maniaque:況且,若是涉及詐術,那反過來是可以請求撤銷...... 01/06 20:35
6F:→ yuusnow:沒有單方無故離婚,離婚要雙方同意才能離,否則要透過法院 01/06 20:35
7F:→ maniaque:而且,好像沒有辦法舉證因為男方沒有提親或舉辦"昏"宴 01/06 20:36
8F:→ yuusnow:而原PO姊如無法定離婚事由,對方也真的是"無故"離婚,離婚 01/06 20:36
9F:→ maniaque:而使女方有所損失....怎舉證?? 被睡免錢的??? 01/06 20:36
10F:→ yuusnow:不會準。另外就是,法規已修改成只要登記就結婚,有無婚宴 01/06 20:36
11F:→ maniaque:結婚雙方合意,離婚也可以雙方合意.... 01/06 20:36
12F:→ yuusnow:並不是有無結婚真意的判斷方式,你要怎麼舉證令姊夫當時 01/06 20:37
13F:→ maniaque:總之,婚姻不是賣肉,若沒有損害,女方要求償是不太有所本 01/06 20:37
14F:→ maniaque:若想要攤開來,請直接跟男方機關檢舉吧..... 01/06 20:38
15F:→ yuusnow:是"無結婚真意"呢??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1/06 20:38
16F:推 depravity:婚宴 提親....等傳統不是結婚的必要形式 = = 01/06 20:39
17F:→ kimdaco:感謝各位的意見。的確因為形式要件無欠缺,所以才考慮 01/06 21:01
18F:→ kimdaco:往實質要件方面下手。但是誠如各位所言,舉證非常困難... 01/06 21:02
19F:→ maniaque:但也只能朝對方以虛偽意思請得宿舍這一點努力..... 01/06 21:10
20F:→ maniaque:總之呢,個人管見認為,當事人(女)應該得不到相關補償 01/06 21:11
21F:→ maniaque:但至少可以讓當初利用女方順遂的企圖無法得逞,就醬..... 01/06 21:11
22F:推 depravity:實際上沒有結婚的意圖卻為了宿舍去登記 你能證明 01/06 21:17
23F:→ depravity:那恭喜 會替自己找來更大的問題 XDDD 01/06 21:17
24F:推 phantomli:To maniaque:話不要說太早,人事訴訟在於身分關係的解消 01/06 23:14
25F:→ phantomli:多會伴隨"精神痛苦"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裁判。 01/06 23:14
26F:→ maniaque:是沒錯啦.....只是在法庭上當事人是否能夠陳述這一方面 01/06 23:31
27F:→ maniaque:更不用講碰到對方演技精湛的話....唉~~~~~ 01/06 23:32
28F:推 phantomli:To 原PO:民997這條是用在雙方存有結婚合意,只是一方之 01/06 23:32
29F:→ maniaque:更不用講997是訴離,那當事人即使訴離也只是順遂對方的意 01/06 23:33
30F:→ maniaque:只能說....最後大概選一個.....要精神賠償+離婚收場 01/06 23:33
31F:→ phantomli:同意係受對方之詐欺、脅迫,非出於健全無瑕疵之意思表示 01/06 23:33
32F:→ maniaque:還是判不准男方主動提離婚.....雙方繼續痛苦..... 01/06 23:34
33F:→ phantomli:。但從來文,你要主張的似乎是對方始終欠缺結婚真意此實 01/06 23:35
34F:→ phantomli:質要件,姑且不論舉證之困難,但此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應直 01/06 23:36
35F:→ phantomli:接從婚姻關係的實質要件欠缺這邊切入(但無具體法條文字) 01/06 23:38
36F:→ phantomli:。回到舉證這邊,由於有登記結婚的過程,所以若無其他事 01/06 23:41
37F:→ phantomli:證,走997會是比較容易的路,只是主張會變成"為了錢"這 01/06 23:42
38F:→ phantomli:單一的點,從這裡著手,比較容易搜證(包括前後態度之差 01/06 23:43
39F:→ phantomli:異、有無共同生活意思、該眷舍申請規範等等),這種訴訟 01/06 23:44
40F:→ phantomli:只能儘量堆積蛛絲馬跡去呈現對方的心中意圖,同時建議備 01/06 23:45
41F:→ phantomli:位打離婚訴訟。提供有點相關的案例供參考:台中地院85家 01/06 23:46
42F:→ phantomli:訴75、板橋地院91婚262。祝處理順利、圓滿解決~ 01/06 23:48
43F:→ kimdaco:感謝~~ 01/07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