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im (壁立千仞,無欲則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說好的工作卻臨時不錄用,已租賃於外費用
時間Mon Dec 5 16:30:43 2011
謝謝P大,我大概知道要朝哪個方向前進了
我也清楚舉證責任之困難,只能試試看。
另外衍伸的問題是有關租賃處違約金的問題
因為我簽半年,未住滿半年賠償"兩個月"的違約金
我問了有租屋的朋友
像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違約金的問題
規定都不一,似乎是由出租人所訂的
我參考民法相關之"租賃"規定,找不到相關違約金規定(還是得參考懲罰或賠償性違約金?)
不知道是不是我認知錯誤還是怎樣,這個部分可能得請益P大
我當時在簽租賃契約時,由於出租人不是買書局的租賃契約
應該是請專業人士訂定的,所以連同"不得轉租"、"承租人的失火責任"及"涉訟時的管轄
法院"都寫得相當清楚
我大學時有修過民法及民訴課程,對民法有一些了解
所以有在租賃契約最後增"上述條文,以民法之相關租賃規定為主"
希望這多少有些幫助而不是幫倒忙
感謝P大詳細為小妹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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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3.26.216
1F:→ yuusnow:@@ 所以該契約沒約定違約金?? 不太可能吧 12/05 16:40
2F:→ Wisim:有約定違約金阿~我想問的是民法關於租任未到期的部分 12/05 16:42
3F:→ Wisim:有一定得罰"因未租賃到期的違約金"嗎? 12/05 16:43
4F:→ Wisim:還是只要雙方合意,這部分就會生效? 12/05 16:44
5F:→ yuusnow:雙方合意就會生效阿= = 民法本來就是補足不足的部份 12/05 16:45
6F:→ yuusnow:只要不違法,愛怎麼約定是你家的事,所以你簽了就是要賠 12/05 16:46
7F:推 hsinyeh: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法院酌減 12/05 20:44
8F:→ hsinyeh:你要不要先說說你契約的約定如何 12/05 20:45
9F:推 guanquan:賠兩個月租金,應該還不算過高。 12/08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