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onxuan (闇夜噩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提前十天告知離職 離職時要扣10天薪水
時間Fri Dec 2 20:32:18 2011
事實經過:
本人於11/21遞出離職申請書 老闆娘於隔天11/22約談
在我面前把辭呈撕掉 說他不希望我離職 要我繼續做下去
家人覺得已經有盡到告知義務即可
於是工作到11/30後 12/1就沒有去公司
今日12/2通知我去公司辦理交接 我去公司之後
老闆娘說我11/21那天提出的辭職信已經被撕掉失去效力
如果我執意要離職的話 是從今天開始算"提出辭職"
但是因為勞基法規定要提前十日告知 所以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
他要扣除我十天的薪水以示懲罰
我以不佳的口氣詢問:提前十天是依規定 扣薪水就不是規定了
老闆娘急忙改口:這是協議
我又問那麼是否我從今日提出辭呈後 再做十天即可離職
老闆娘想了一下說:是!
問題:
(1)我有完整的做完整個11月份,所以11月份的薪水我理應要求公司完整給付對嗎?
(2)公司可以因為我提出辭呈 但是他們不准許 在我預告10天期滿後扣我薪資嗎?
(3)公司有請顧問專門處理勞資糾紛的事情,顧問說公司的要求是符合勞基法的...
所以他們可以懲罰性的扣薪水?
(4)如果我再回去做10天,那麼這10天他們也理應付給我薪水對嗎?
(5)上述內文是否牴觸勞基法第26條、第27條的條文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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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8.143.191
※ 編輯: sharonxuan 來自: 1.168.143.191 (12/02 20:36)
1F:→ maniaque:有錄音嘛?? 況且公司請的顧問,會把胳膊往外彎嘛? ^_^ 12/02 20:53
2F:→ maniaque:有做到告知義務就好,要是撕掉就不算,那...誰還能辭職??? 12/02 20:54
3F:→ maniaque:但您後面確實在跟老闆協議中...... 12/02 20:55
4F:推 phantomli:坊間有些公司請的勞資顧問,其實就是勞保黃牛,這種只會 12/02 21:30
5F:→ phantomli:鑽漏洞,而不照勞基法走。建議原PO跟雇主交接完之後,立 12/02 21:31
6F:→ phantomli:妥書面交接單,就可以走了。不需要再答應他,你答應了, 12/02 21:31
7F:→ phantomli:新的勞務契約就成立生效~ 12/02 21:32
8F:推 ripeSelf:直接問勞工局吧,勞工局在處理這種小事還算有辦法..... 12/03 01:12
9F:→ yanki826:勞保局 12/03 10:18
10F:推 depravity:勞工局 = = 勞保局只管勞保國保 = = 12/03 16:22
11F:→ yanki826:拍謝 我記錯了>"< 不好意思啦 12/03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