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dsome520 (抽煙~是一種心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合約及加班費問題
時間Wed Nov 30 10:48:38 2011
事實經過:
2010年10初到職,職務是駐外人員
2010年10月26日外派出國,2010年10月25日才拿合約讓我當場簽字
以前未簽署過相關的勞動契約
合約上註明任職未滿三年必須自付來回機票費用
任職滿一年可返台休假
我在任職滿一年後返台休假期間提出離職
在國外工作時
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到11點之後
公司在當地並未置備打卡簽到的用品,沒有記錄工時
我只有備份一整年的郵件文書
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時
公司未發放上個月和這個月的薪水
說是抵銷合約上的機票費用
並要我再拿其餘不足的部分給公司
問題:
小弟看到勞動契約法第五條有相關規定
此合約是否可根據這個法條而失去效力?
公司做預先扣款的動作是否合法?
在當地的超時工作是否可跟公司要求加班費?
郵件可否當成證據?
其證據力是否足夠?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9.122
1F:推 depravity:已確定的損害叫相抵不確定的損害才叫預扣 11/30 12:45
2F:→ sindyevil:你是派遣?承攬?雇傭?委任? 和公司是哪種關係? 11/30 15:29
3F:→ handsome520:雇傭關係 11/30 16:06
4F:→ sindyevil:建議你找律師研究,畢竟有扯到你的舉證問題,且郵件可能涉 11/30 16:21
5F:→ sindyevil:及營業秘密或競業限制,此外最好帶這你的薪資明細讓律師 11/30 16:23
6F:→ sindyevil:跟你討論是否有隱藏性補貼,有利於日後訴訟使用. 11/30 16:23
7F:→ handsome520:現在勞工局已經介入,明天會開第一次調解會 11/30 17:48
8F:→ handsome520:個人是希望能調解成立,以那些加班費去抵銷機票費用 11/30 17:50
9F:→ handsome520:事前也有跟公司自行協商過,但是公司不接受 11/30 17:51
10F:→ sindyevil:如果機票公司有報帳等,我會不同意抵扣這件事情. 12/01 09:50
11F:→ sindyevil:交通費應該是是公司承擔的必要費用,才是. 12/01 09:51
12F:推 phantomli:要公司出,要先打掉契約這部分的約定效力~(但我覺得打 12/01 09:55
13F:→ phantomli:不打得掉,需要整份契約綜覽去看~) 12/01 09:57
14F:→ sindyevil:所以一開始才問是哪種法律關係 雇傭就有得談了 12/01 10:22
15F:→ sindyevil:再者 公司應該會有相關管理辦法 有的會再區分短期或長期 12/01 10:22
16F:→ sindyevil:派駐或者單純出差,所以要看原PO個案是怎樣情形. 12/01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