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pp0933 (小小扶桑花ㄦ)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偷備份MSN對話記錄
時間Thu Sep 15 09:50:12 2011
事實經過:
前男友分手後才告知,以前都偷開我電腦備份我的MSN記錄於他的隨身碟
問題:
請問裡面如果有些資訊屬於本人隱私的部分,他可以擅自公開嗎?
雖然那些隱私不涉及金錢損害,但是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秘密。
若他公開了該如何制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05.155
1F:推 scott2009:公開後才有制止的作為,未公開前沒有辦法防範於未然 09/15 10:43
2F:推 kirimaru73:可以寫個律師信去嚇(可能不划算) 09/15 10:45
3F:→ kirimaru73:另對方如果未公開但強烈恐嚇要公開 可構成恐嚇危害安全 09/15 10:46
4F:→ kirimaru73:條件是要公開的內容會確實對於你的名譽有所損害 09/15 10:46
5F:推 Blue6:用刑法359、315-1第二款、318-1嚇嚇他 09/15 10:55
6F:→ mrschiu:這樣不算是偷東西嗎? 例如你講話內容有國家機密.. 09/15 11:30
7F:→ mrschiu:他偷去之後就研發了媲美外星人的飛碟.. 09/15 11:31
8F:→ kirimaru73:樓樓上提的三條就跟偷「記錄」有關了 有相關罰則 09/15 11:31
9F:→ mrschiu:這種私下複製別人電腦裡面的行為不可能合法的.. 09/15 11:32
10F:→ mrschiu:看到了..謝謝.. 09/15 11:32
11F:→ kirimaru73:而記錄之價值要自己依事實主張 不能在公堂之上假設XD 09/15 11:32
12F:推 phantomli:有個技術上的問題:原PO沒有證據他偷拷貝,只有他「自己 09/15 11:33
13F:→ phantomli:承認」這個...被告自白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但可以 09/15 11:33
14F:→ phantomli:反過來,明白跟對方表示:原PO的電腦沒有其他人用過,如 09/15 11:34
15F:→ phantomli:果有這類東西流出去,就可以證明被告犯行。反過來,讓他 09/15 11:35
16F:→ phantomli:不敢為散布行為。 09/15 11:35
17F:→ mrschiu:其實電腦上是可以查到USB的機碼.. 在對方的電腦中.. 09/15 11:35
18F:→ mrschiu:應該也會有一樣的機碼..只是一般情況下要經過他的同意 09/15 11:36
19F:→ phantomli:那也只能證明插入,不能證明寫入內容~ 09/15 11:37
20F:→ mrschiu:在自己的電腦上找這個機碼是沒問題的..對方的電腦比較難 09/15 11:37
21F:→ phantomli:如果他說我拿她電腦來看隨身碟裡的A片呢~ 09/15 11:37
22F:→ mrschiu:難在如何讓他願意提供.. 不是把機碼叫出來.. 09/15 11:38
23F:→ phantomli:其實如果可以拿到他的電腦,就直接找有無事證就好啦~ 09/15 11:39
24F:→ phantomli:直接找到MSN紀錄,就罪證確鑿。只是,難~ 09/15 11:40
25F:→ kirimaru73:這裡要小心 不能偷偷或強行拿走他的電腦來找 會觸法 09/15 11:40
26F:→ kirimaru73:即使他有犯罪嫌疑 你一個市井小民也不能這麼大動作蒐證 09/15 11:41
27F:→ phantomli:恩,沒錯,所以難就難在如何「合法取得」~ 09/15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