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imaru73 (霧丸)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請問這樣是詐騙嗎?
時間Thu Sep 1 14:08:28 2011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前文恕刪,但我想請教這個問題:
: 如果,你要採和解這條路,和解書不要貿然簽下,
: 最好先問過人,或找人幫你看過再簽,不然又中陷阱,不是更冤。
: (例如: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要用鉅額違約金做牽制)
這種觀念,我本身是知道的,我原本也是覺得「應該是這樣才合理」。
不過在一般民眾所知的和解談判中,都只會提到「願放棄告訴權」,
甚至是「放棄一切相關途徑」等敘述。
請問:
1. 關於刑事告訴權的部分,如和解書明文寫著「放棄刑事告訴權」,
雙方簽下之後,和解書的效力如何?是:
A. 既然簽了,就有效。
B. 內容違法,該部分無效。
C. 內容違法,整份和解書無效,須重新來過?
2. 民事告訴權方面,是否與刑事相同?
和解書內若註明「放棄民事告訴權」,雙方合意簽下之後,有沒有違法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53.228
1F:推 ilove56:1.該部分無效 2.民事可以放棄 放棄後再起訴 會被駁回 09/01 14:19
2F:→ kirimaru73:請問1.的情況,即使和解一方是蓄意利用對方無知來寫下 09/01 14:23
3F:→ kirimaru73:此種內容(且無違約金) 是否不必因此負擔任何民刑責任?? 09/01 14:23
4F:推 ilove56:寫出放棄刑事告訴權 對雙方無任何損害吧 09/01 14:42
5F:→ ilove56:有損害的會是和解金額過高 可是一般法官會認為 和解條件 09/01 14:43
6F:→ ilove56:是雙方你情我願的 無法酌減 且你難證明和解被詐騙 09/01 14:43
7F:→ ilove56:若誹謗原本幾萬元可以和解 你花了幾百萬 這種或許 09/01 14:44
8F:→ ilove56:還有機會類推違約金去酌減 或是撤銷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 09/01 14:45
9F:→ kirimaru73:我是指 被求償方誤以為對方已經放棄刑事告訴權 09/01 14:50
10F:→ kirimaru73:所以對於對方提出之稍高的金額 覺得值得而簽下和解 09/01 14:51
11F:推 ilove56:放棄告訴權對被求償方無損害啊 09/01 14:51
12F:→ kirimaru73:然後對方拿到錢後再去告你 和解內容因違法而無效 09/01 14:51
13F:→ kirimaru73:類似這種行為 法律有介入的空間嗎? 09/01 14:51
14F:→ ilove56:這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 行使正當權利原則上不會構成損害 09/01 14:52
15F:→ ilove56:尤其又是訴訟權能 09/01 14:52
16F:→ kirimaru73:不 例如 我罵你 你說和解金額10萬但我不會告你 09/01 14:52
17F:→ ilove56:有損害的會是和解條件 我上面推文解釋過了 09/01 14:52
18F:→ kirimaru73:我不想留下前科而接受 你拿到10萬後馬上去告這樣 09/01 14:52
19F:→ kirimaru73:嗯嗯 我指的就是條件會因為被求償方誤會意思而自然升高 09/01 14:54
20F:→ kirimaru73:所以這種"陷阱"是和解時可使用的手段? 09/01 14:54
21F:推 ilove56:照你假設的情境 還有一招 就是被告之後 轉去民事庭提起 09/01 14:54
22F:→ ilove56:和解不成立之訴 請求返還和解金額之不當得利 09/01 14:55
23F:→ ilove56:這種陷阱很多人在用啊 所以我經手的案子一定都會要對方 09/01 14:55
24F:→ ilove56:簽撤回告訴狀 09/01 14:55
25F:→ kirimaru73:了解了 也就是和解內容中若有明顯錯誤認知或問題 09/01 14:55
26F:→ kirimaru73:仍有和解不成立之訴這一最後手段 09/01 14:56
27F:→ kirimaru73:感謝回答 主要是想知道 這種陷阱是不是中了就沒救了 09/01 14:57
28F:→ ilove56:理論上是有可能 看要解除和解契約或是不成立之類的 09/01 14:57
29F:→ ilove56:不過實際上我沒有遇過 因為和解條件一定都要寫清楚免得徒 09/01 14:58
30F:→ ilove56:生爭議 到事後再打訴訟要錢都太晚了 09/01 14:58
31F:→ kirimaru73:我想有公正人士介入的和解內容應該也不會太誇張吧 09/01 14:58
32F:→ kirimaru73:兩人資訊不對等時的私下和解就非常危險了 09/01 14:59
33F:推 tulip113: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告後 再表示撤回告訴(不能附條件) 09/01 18:51
34F:→ tulip113:就不能再提告了 09/01 18:51
35F:推 tulip113:所以如果此系列文原po擔憂會發生對方出爾反爾問題 就是等 09/01 18:57
36F:→ tulip113:對方提告確認提告筆錄作完 付錢同時要對方具狀撤回告訴 09/01 18:58
37F:推 tulip113:要確認狀有到案件目前受理機關 不過風險是不知對方和解 09/01 19:02
38F:→ tulip113:金額會不會提高... 09/01 19:03
39F:→ kirimaru73:請問t大 我知道一般來說撤告不能再告 09/01 19:07
40F:→ kirimaru73:但如果第一次告時僅拿出部分證據 之後撤告 09/01 19:07
41F:→ kirimaru73:然後第二次證據全丟出來 能否以"具有新事證"為由再告?? 09/01 19:08
42F:推 tulip113:要看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同一 無關乎你提告之證據 09/01 19:31
43F:→ kirimaru73:了解,所以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才可再告 09/01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