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sing (trausi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遭盧映潔控告毀謗一案
時間Thu Aug 11 09:43:41 2011
※ 引述《ilove56 (5566 fan)》之銘言:
: 剛看到這裡有不起訴書了
: 有些言論還被告真的很誇張
: 例如
: 盧副教授您的腦袋真的有洞
: ....
: 比較大的洞像是foramen magnum枕骨大孔
: .......
: 連這都要告是怎樣??
: 那以後可以跟法學博士說 您身上真的有毛 頭毛手毛嗎?
: ※ 引述《elwyn (殿下)》之銘言:
: : 針對本案,我有幾點需要各位幫忙釋疑:
: : 參考:http://blog.sina.com.tw/denny88881/article.php?pbgid=70890&entryid=602341
: : A.請問同一原告類似案件的各位被告都是依什麼罪名被告發?屬偵字案或他字案?
: : 已知凡證據不足以形成心證認定涉嫌重大者,應將他字或偵字案絕對不起訴簽結。
: : 那目前網友收到傳票,算是他字案協助檢察官蒐證部分,抑或是已被認定為偵字案,
: : 在做進一步調查以判定使否起訴或緩起訴呢?
: : 還是類似案件檢舉人告發時檢察官即可自己心證簽結,不傳喚被告、亦不勞動警方。
: : 說起來類似的起訴難道沒有標準可言嗎?相信很多人都認為像這樣有過多的被告、但事
: : 由不見得很明確,著實耗費大量人力和社會資源。至少接案的檢警非常辛苦。
: : 是我們現行的法律有不足之處;或是本案是特例?
: : B.被告收到傳票要出席的是『偵查庭』嗎?若不出席,會被拘提到案沒錯吧?
: : 那麼被告能不能選擇方便的方式出庭?又被拘提到案者跟自發出庭者的權利有所不同嗎?
: : C.我在其他版看到有類似原因被同此案原告告發的被告發表的心得,似乎收到通知後前往
: : 嘉義也只是赴派出所做筆錄?如果只是筆錄的話,難道跟我上題B是不同情況嗎?被告
: : 可以要求以通訊或其他方式完成筆錄嗎?或於方便前往的警政單位代為做筆錄?同樣的
: : 想知道不去做筆錄的話是否會被拘提或有其他刑責?會不會影響被告權利?
: : D.本案看起來如果不與原告和解且不認罪,只可能獲判絕對不起訴或起訴吧?但本案應該
: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屬於特定(採列舉方式)情節輕微之案件,得為
: : 職權不起訴處分。不是嗎?還是原告可以行使權利堅持要檢察官起訴?
: : E.若不幸的類似案件最後仍獲起訴,但法官最後判決罪名不成立,被告是否可向原告索討
: : 各式各樣的損失呢?(我看國外法律片,告贏的可以跟告輸的索律師費)
: : 若有意索討,是屬另外的民事案件還是屬本案後續之範圍?
: : 問題很多,觀念也有很多不正確之處,有問題的用詞或概念麻煩各位糾正,可以的話
: : 請盡量詳盡的解答以上情況,感謝!!
建議把不起訴處分書刪除比較好,否則恐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有些字眼我不知道是不是書記官懶得打字,感覺侮辱並非只有如此。
我之前看過一份不起訴書,明明被告侮辱告訴人一千字
檢座只寫一句話的= =
總覺得現在司法官都怕輿論語言暴力,而弄出這鄉民版的不起訴書
乾脆所有訴訟都來個facebook粉絲團,誰的讚按得多誰就勝訴算了。
而且訴訟仍然沒有結束,尚有再議以及交付審判吧?
網路上妨害名譽和解金動則三萬五萬,個人認為捐款一千元實在並無不妥。
正好也制止網路上亂罵人的歪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16.106
1F:→ phantomli:那個新修的個資法,尚未公布施行,依舊法,好像罰不到。 08/11 11:15
2F:→ phantomli:另外如年籍等個人資料如有遮住,應該不致觸法。 08/11 11:16
現在就是沒遮住的問題,戶籍地、居住所地應該仍適用於各資法
遮住的是被告的個資。
3F:→ scott2009:只能說個案處理,若鄉民想嘗試,一定要有媒體幫忙 08/11 12:11
4F:→ scott2009:這種簡易案件通常檢察官會作聲請簡易判決,此案不起訴 08/11 12:11
5F:→ scott2009:有很多的違誤,如果是一般人結果就是拘役幾十天吧!! 08/11 12:12
6F:→ scott2009:沒有媒體幫忙,就是所謂一般人,相信就不是這樣的結果 08/11 12:13
7F:推 ilove56:為什麼有違誤? 解釋腦袋裡有哪些洞還好吧 08/11 12:22
8F:→ ilove56:即使告訴人聽起來刺耳 人家就是認真的在解釋 拿他有甚麼 08/11 12:23
9F:→ ilove56:辦法? 08/11 12:23
10F:→ scott2009:重點不是刺耳,重點在有無媒體這個「君王」關切 08/11 13:47
11F:→ scott2009:只能說個案就是個案,爽就是顯有理由不爽就顯無理由 08/11 13:48
12F:→ scott2009:在我國(或島內),君王凌駕於五權之上甚至高於總統府 08/11 13:49
13F:→ scott2009:法不治眾 08/11 13:52
都給媒體去當法官好了。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23.192.208.200 (08/11 17:53)
14F:推 phantomli:They're already doing this. 08/11 18:05
15F:推 scott2009:在台灣媒體比神的位階更高 08/11 19:03
16F:→ RACINGHEART:馬英九應該也告一下八卦板鄉民.,從此大家天天謳歌政府 08/12 10:41
17F:推 BrightKiller:不能同意更多 08/12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