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ce2004 (我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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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兒子代替生父向生母請求"不當得利"還返
時間Tue Aug 9 19:01:41 2011
※ 引述《pinkowa (pinkow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兒子生於民國73年
: 生母於民國74年協議離婚,未曾付過任何撫養費.
: 兒子代理生父向法院對生母提出不當得利還返.
: 生母不想協議.
: 生母說:已經過"15年時效",要告就來告吧!
: 問題:
: 請問我還可以向法院提告嗎?
: 可以請求的部份是哪部份?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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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7.243
推 guanquan:找律師 07/22 01:18
推 hotwingking:首先得看離婚協議 扶養義務有無另外約定? 07/24 18:00
→ hotwingking:因生母未盡義務而使生父加重義務 是可主張不當得利 07/24 18:01
→ hotwingking:不過能主張的 大概也是兒子成年前 至未超過十五年時效 07/24 18:02
→ hotwingking:該段期間 所以大約是85年至93年之間 07/24 18:03
想請問一下 如果離婚協議有註明 一方 負責扶養
那不當得利就無效了嗎? (只針對已代墊的部分)
我找過一篇最高法院的判例
說到 離婚協議書裡面 一方負責扶養 是屬於父母內部之約定 有效
但又有一說 扶養小孩為法律規定之義務 離婚協議書就算有註明 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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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3.138.95.196
※ 編輯: france2004 來自: 223.138.95.196 (08/09 19:07)
1F:→ yuusnow:離婚協議有著名一方負責扶養,另一方不給扶養費就是 08/10 11:09
2F:→ yuusnow:"有"法律上原因(契約)受有利益,與不當得利要件不符 08/10 11:10
3F:→ yuusnow:因此最高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契約,因此約定不負扶養的一方 08/10 11:11
4F:→ yuusnow:即使不給也不構成不當得利,但請注意契約只能拘束簽約雙方 08/10 11:12
5F:→ yuusnow:而小孩並非簽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因此如果是以小孩名義 08/10 11:12
6F:→ yuusnow:要求未付扶養費的一方給付扶養費,因扶養不是可以拋棄的 08/10 11:13
7F:→ yuusnow:義務且離婚協議不拘束小孩,因此仍須付"以後的"扶養費 08/10 11:13
8F:→ yuusnow:但是"以前的"不能要,因為離婚協議拘束父母 08/10 11:14
9F:→ Eventis:義務不為免除,是指小孩"自己"仍得向父母請求扶養. 08/10 21:03
10F:→ Eventis:對父母有拘束力,則體現在依約請求償還的可能性. 08/10 21:03
11F:→ Eventis:原文的基礎是由父親向母親要,依約抗辯是很正常的. 08/10 21:05
14F:→ sneak : //daxiv.com 11/0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