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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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 配偶能當訴訟代理人嗎?還是要請律師?
時間Mon Aug 1 04:34:15 2011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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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刑案已起訴,車禍鑑定也很明確
被害人已對加害人提起民訴求償,但因車禍受傷導致意識不清無法自己出庭
又沒錢請律師
請問由配偶當訴訟代理人,法官會準嗎?
如果配偶不懂法律,對於法官問的問題,回答要回去研究(請教別人)再具狀陳報
法官會不會覺得麻煩,撤銷許可?
另外
法官許可 無親屬關係,但有法律工作經驗(如書記官)的人 當訴訟代理人的機率高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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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224.79
※ 編輯: airaqua 來自: 122.117.224.79 (08/01 04:37)
1F:→ alawyer:建議找律師處理,經濟有困難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 08/01 06:15
2F:→ phantomli:1.看法官,但通常會、2.看法官,但有些會當場電你、3.看 08/01 09:26
3F:→ phantomli:法官,但通常不會准(怕包攬訴訟)。結論:找律師最好~ 08/01 09:26
4F:→ phantomli:民事訴訟當庭捨棄、認諾、自認的後果是影響很大的,找律 08/01 09:28
5F:→ phantomli:師可避免這種訴訟上風險。如有經濟考量,可與法服聯繫。 08/01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