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關於繼受房屋租約
時間Sun Jul 31 12:03:19 2011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EDDFutR ]
作者: leochang (leo)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關於繼受房屋租約
時間: Sun Jul 31 12:03:02 2011
大家好 ^^
想請教觀念上的問題...
甲把A屋租給乙一年,半年後售A屋給丙
甲乙的租約如符合民法425之規定
故丙要繼受租約
這比較沒有爭議
我想請教的是
若甲乙的租約明定
乙於租約成立時,一次給付一年租金
那丙買下房子後,應該不能再向乙收半年租了吧?
若甲丙買賣契約未明定
丙可不可以向甲請求"買賣移轉後"的半年租金?
另外...
乙退租後的押金由誰返還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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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love56:個人覺得甲要把剩下半年租金移轉給丙 押租金要跟甲要 07/31 16:03
2F:推 phantomli:同i大,但補充說明,民法第425條所謂「對於受讓人仍繼續 08/01 08:50
3F:→ phantomli:存在」,非法定債之移轉,契約當事人仍為甲、乙,惟為保 08/01 08:51
4F:→ phantomli:護承租人,所以讓房客得執該契約向房屋買受人主張,其效 08/01 08:52
5F:→ phantomli:果主要在於以「債之占有本權」使後手不得以民7676所有物 08/01 08:53
6F:→ phantomli:返還請求權驅趕房客。然原契約當事人並無改變,故契約上 08/01 08:54
7F:→ phantomli:之權利義務仍須由契約之當事人行使負擔之。所以租金請求 08/01 08:55
8F:→ phantomli:權只有甲可以行使,押金返還義務也只有對甲為之。 08/01 08:55
9F:→ phantomli:Law板有其他板大的意見可一併參考~ 08/01 13:47
10F:推 phantomli:更正上述見解!!!民425為"法定債之移轉"受讓人丙及承租人 08/02 00:25
11F:→ phantomli:乙之間無須再訂立契約,受讓人丙在取得租賃所有權時,即 08/02 00:27
12F:→ phantomli:"當然承受"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我2~8行關於契約的推 08/02 00:32
13F:→ phantomli:文是錯的 !書都不知道念到哪裡了~~還好g大點醒~THX) 08/02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