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kowa (pinko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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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兒子代替生父向生母請求"不當得利"還返
時間Thu Jul 21 10:26:19 2011
事實經過:
兒子生於民國73年
生母於民國74年協議離婚,未曾付過任何撫養費.
兒子代理生父向法院對生母提出不當得利還返.
生母不想協議.
生母說:已經過"15年時效",要告就來告吧!
問題:
請問我還可以向法院提告嗎?
可以請求的部份是哪部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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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7.243
1F:推 guanquan:找律師 07/22 01:18
2F:推 hotwingking:首先得看離婚協議 扶養義務有無另外約定? 07/24 18:00
3F:→ hotwingking:因生母未盡義務而使生父加重義務 是可主張不當得利 07/24 18:01
4F:→ hotwingking:不過能主張的 大概也是兒子成年前 至未超過十五年時效 07/24 18:02
5F:→ hotwingking:該段期間 所以大約是85年至93年之間 07/24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