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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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遷出房屋
時間Mon Jul 4 13:58:05 2011
※ 引述《shellsnow (雪貝殼)》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期末了,大家都在忙著遷出貨搬家。我是第一次在外面和朋友租房子。
: 朋友因為有事所以已經搬走了,遷出、點交、退押金的事宜全權由我所負責。
: 今天帶著自己的存款簿影本做為對方匯押金用。
: 因為契約上有寫「租期諾已屆滿,且乙方依原狀返還房屋、結清水費、電各項費用
: 、退屋清潔費500元,於點交後一個月無息退還乙方<押金>。」我已經點交完畢了
: ,也付清剩下的水電費、公用電費等。
: 但是在再給對方存款簿影本時,對方卻說必須要第一個人的存款簿影本才可以,
: 並且要我連絡另一個人,請對方簽相關的同意書傳真過來。還要我在遷出的單子上簽
: 另一個朋友的名字。
: 我想請問的事是:
: 當初簽約時,我和我朋友是一起簽約的,簽約的部分兩個人都有簽,只是她比我早
: 簽名<所以名字是我朋友在前,我在後>,對方說她是主要的簽約人,這是真的嗎?
: 所以不可以用我的存款簿嗎?
: 如果用我朋友的存款簿,對方要我在遷出單上簽我朋友的名字,這樣可以嗎?因為
: 負責的是我,我朋友根本就不在,所以我可以代替我朋友簽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共同具名簽約,法律上無所謂「主要簽約人」,只是一般社會習慣,
房東有事情要聯絡、幹嘛的,都是找第一個人處理。
押金當初如果是二個人分別(平均)出的,房東要求把錢分別匯到各自帳戶,
這也是合理的。如果他只是要把全部的錢會給妳室友,這是不對的。
依據契約,他是要對你們二個人負責,不能只聽你片面之詞就把錢全部給妳,
所以要你出具室友的委託書或同意書也是合情合理。
只是這東西你不要自己簽,沒有可以證明你室友同意的情形下,
很容易讓自己吃上偽造文書罪的官司。
現在建議的合法處理方式如下:
由你室友出具一張委託授權書,授權你可以代理她處理租約終止的相關事宜,
並同意房東把錢匯到你的帳戶,之後妳們再自己分配處理。
這樣事情全部由妳來做就於法有據了。
祝 處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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