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onkey200 (沙啞的唱著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房已付押金,未到簽約入住日想退約
時間Sat Jun 11 19:12:40 2011
事實經過:
本人上禮拜臨時接到通知,7月後要前往外地出差
但是我老早在3月初,就找好租屋處,簽了約並付了押金
對於我臨時想退租,房東感到很困擾。
不過我真的沒辦法和他們承租房間,又怕他們告我
所以我翻了一下契約書內相關的內容
1.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
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2.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移他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無異議
我想問的是
我還未到契約上所標明的7/1號入住日,我想提前解約,並且拿回押金,這算違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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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221.154
1F:推 depravity:違約 詳細論述 爬文有 06/11 19:24
2F:→ yuusnow:你願意賠押金 通常是不會為難 問題就在你違約還要拿押金@@ 06/1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