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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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卡債問題------夫妻分別財產制
時間Thu Jun 9 00:21:18 2011
1.依照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藉此保障債權人權益。
通常符合民法第1011條要件,法院就會准許。
准許之後,夫妻雙方就改為分別財產制,就會將夫妻財產算清楚,看看哪些財產是男方的
哪些財產是女方的,債權人就可以針對女方財產為強制執行。
依照您所述,房子的部分是您祖父留下來的財產,是屬於父親的婚前財產,
所以使用分別財產制後也不會變成女方財產,日後不致被銀行查封。
2.訴訟費用通常准許宣告分別財產之後會由被告負擔,費用應該是1000元吧(不確定)
不過銀行通常不會特別追討訴訟費用就是了
3.母親未出席沒關係,法院還是可以依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4.出席時不用帶什麼東西,帶身份證就好。其餘應該是法官會問一下事實的問題,
或是對於銀行提出的債務資料有無爭執,不用刻意帶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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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254.13.88
1F:→ Iolaus:似乎應該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僅供參考。 06/09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