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shin (卡利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台灣麥克,過了五年向我催討最後的分期
時間Wed Apr 27 14:59:19 2011
事實經過:
2005年,台灣麥克在學校裡向我推銷一套書,這期間我也持續付了分期付款的費用,
唯有最後一期的費用,我沒有去繳,因為我搬家了沒有收到匯款單。
問題:
過了五年的今天,我收到他們公司來電,說我最後一期沒繳,要我補繳
(過了五年才整理帳目...這間公司實在是...)
我在網路上查到這條法條:
一般商業交易中的「貨款請求權」,
乃規定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謂: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屬於兩年的短期時效期間---轉貼自恩典律師事務所網頁
請問我適不適用呢?我可以聲請免繳最後一期的費用嗎?
我該怎麼做呢?去寫存證信函??
感謝達人為我解答Q_Q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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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0.177.45
1F:推 fatcats:這樣怪怪的欸...你是分幾期? 如果按照你的想法 04/27 15:06
2F:→ fatcats:那分60期買車的話...是不是只要付24期就好? 04/27 15:07
我記得當初是24期~當初也不是故意不去繳最後一期的,
是搬家加上自己也忘記了~所以我那時候已經繳完了23期
我是在想已經過了五年才向我催討,是不是我也有可以主張的權益?
如果這個法條不適用,我也會去把那期補上的,謝謝F大
※ 編輯: hahashin 來自: 210.70.177.45 (04/27 15:11)
3F:→ fatcats:沒有啦~我只是提問...^^||| 04/27 15:13
4F:→ RankA56:應該是用126條吧 04/27 15:20
5F:→ RankA56:只是不知道你最後一期是何時要繳 04/27 15:23
6F:→ RankA56:假設一下每月一期好了 你是2005年1月起繳 第24期在2006年 04/27 15:26
7F:→ RankA56:12月繳 那麼到2011年12月他都可以請求你付款 04/27 15:27
謝謝R大喔~這樣我明白了
※ 編輯: hahashin 來自: 210.70.177.45 (04/27 15:47)
8F:→ m0806449:明知是自己忘了 卻還想投機不繳 這是什麼心態啊????????? 04/27 17:29
9F:推 SCDAN:分期付款應該不是用126的樣子~~~分期付款是一個債權 04/27 22:24
10F:→ SCDAN:第126條應該是用在個別獨立債權定期反覆發生那種 04/27 22:24
11F:→ SCDAN:即該條文所指租金或是利息那種 04/27 22:25
12F:推 SCDAN:但原PO情形仍是"一個"債權,只是拆成很多期來給付而已 04/27 22:30
13F:→ m06:過了五年才發現自己沒繳...這樣的消費者實在是... 04/28 00:39
14F:→ RankA56:嗯 那還是回到兩年時效吧 04/28 03:25
15F:推 depravity:要看是買賣直接分期還是另行借貸買賣已經了結了 XD 04/28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