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yke123 (等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住戶區分人大會的決議就無敵了嗎?
時間Wed Apr 27 10:41:47 2011
我在前面發表的文章也是遇到跟你類似的問題,
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2款有提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須取得設置位置之頂層或該樓層
受影響範圍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
但是我不確定在頂樓空間種花影響到頂樓住戶是不是也適用這一條規定,
可以詢問台北市建管處看看有沒有比較好解決的方法。
※ 引述《fan810030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所住的大廈的頂樓平台為所有住戶共有的
: 而甲住戶經多年前某次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同意,
: 可以使用大廈頂樓平台的空間種花
: 而位於甲住戶種花下方(頂樓平台下方)的住戶
: 擔憂樓頂長期種花的水量和多餘之重量會導致水泥潮濕進而破壞防水層
: 有漏水的問題發生
: 想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訴請撤離這些物品
: 但若多數區分所有權人投票否決此案
: 問題:
: 1.是否還有其他更高權利的法條可以去保障自己(我看到這篇文章裡有談到判例
: http://tw.myblog.yahoo.com/jw!Pv.YxNCWFByClwmMW3n7/article?mid=1045
: 但他的意思是否是就算所有人通過的事有可能是不合更高法律的?
: 而高法院解釋對我們有什麼有利的地方啊??)
: 2.若真的上面種花的事已無法改變,希望與對方簽立漏水相關義務和賠賞的合約
: 包括抓漏廠商的選擇權或選擇規則,以及因不同危害程度維修方式也有不同
: 還有若需破壞裝簧來修漏水處這筆費用的規屬
: 要和對方談這些細則是否有什麼法條是可以強制對方需面對這些行為的後果
: 另外也有個困惑
: 民事法和住戶區分人大會同義的結果哪個大啊?...
: 我們管理員是表示就算我們想用告的也告不贏
: 他說區分所有人大會上面的決議是最高參照標準
: 去外面告別人不會理你的
: 讓我們感到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6.248
1F:推 fan810030:這些資訊太寶貴了!太感謝了!! 04/27 11:01
2F:→ tyke123:雖然我有找到這些資料但是不知道該找北市建管處還是哪一個 04/27 11:05
3F:→ tyke123:公權力單位來維護住戶權利,還請熟知法律的版友提供意見。 04/27 11:06
4F:→ fan810030:我打去新北市工務局問了,他說我可以所有權人身份 04/27 11:46
5F:→ fan810030:申請竣工圖,就是當初該大樓設計圖上對各部份用突和性質 04/27 11:47
6F:→ fan810030:的說明,若上面標註是逃生用,那顯然就是不能種花了 04/27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