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novi (sunno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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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跟公家機關訂承攬契約 保證金不發還
時間Mon Apr 25 22:32:49 2011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DjOEhTT ]
作者: sunnovi (sunnovi)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跟公家機關訂承攬契約 保證金不發還
時間: Mon Apr 25 22:22:33 2011
第14 條 保證金
...略
■保固保證金於完成以下保固事項或階段:______(由機關於招
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非結構物或結構物之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
事項後30 日內按比例分次發還。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3 個月且無待
解決事項發還3 萬元,保固期滿1 年且無待解決事項發還剩餘保固金。
...略
以上我朋友他投標後跟公家機關訂定的契約有關保固保證金的部分。
承攬工作已結束,驗收後也已經超過三個月。
他打電話過去給承辦人,承辦人請他行文,
我朋友行了文,內容是契約第14條,請對方發還保固保證金。
結果對方回文,公文內容居然只有第14條的內容!
只有第14條內容,其他什麼說明都沒有(國王的公文?)。
我朋友看不懂,打電話過去,承辦人講得不清不楚,
說上面長官說這一條不合理什麼的。
不合理?不合理當初簽契約就要講啊!
現在說不合理是哪招~
依我的猜測是,長官腦袋XO,承辦人不想(不敢不能)違逆長官,
所以要我朋友再行一次公文辦黑臉。
我大學有修過一點法律,所以我朋友來問我。
但這個也太實務= =
想請問各位版友,現在行文過去,
是要說「依契約第14條,期限屆滿,仍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以違約論」嗎?
這算是債務不履行嗎?
謝謝各位!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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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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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nginru:妳發支付命令過去給他會比較快....妳是人民沒有公文這種 04/26 12:45
2F:→ yanginru:頂多類似陳情書信之類的東西 04/26 12:45
3F:推 Sagarmatha:應該把契約拿出來 看保固期到什麼時候吧 04/26 16:43
4F:推 stevenliu121:寫一封信過去機關就得照公文辦理 04/26 16:56
5F:→ stevenliu121:若承攬財物或工程案就會有保固的問題,看保固期多久吧 04/26 16:57
6F:→ stevenliu121:常見押標金轉履保金再轉保固保證金,契約裡面應該都有 04/2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