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債權問題請教
時間Fri Jan 28 23:13:56 2011
※ 引述《sulaghost (小草毛)》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的阿姨與債權人有債務問題,故簽立本票給債權人!
: 可是她是使用我媽媽的名義去簽署本票!
: 目前債權人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且已查封相關動產!
: 問題:
: 小弟想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
: 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的嗎?!(例如:申請的最後期限)
: 請問是在收到強制支付命令的20天內要提出嗎?
: 如果超過20後再提出的話還是可以成立嗎?
: 以及如何申請停止強制執行已查封的動產拍賣部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本案中的訴訟救濟管道區分為下
一、未逾收到准予強制執行20日不變期間提出主張本票為偽造或是變造:
根據非訟事件法195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同條第二項,執票人可以供擔保繼續強制執行。
同條第三項,在第二項狀況下,發票人可以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超過20日不變期間
根據64年最高法院台抗242號判例,仍然可以提起,只是就沒有停止強制
執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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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法條與判例
非訟事件法
第 195 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
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
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64 年 台抗 字第 242 號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三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
認兩造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雖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所定之期間,惟本票發票人不依該條項所定期間提起確認之訴,僅無同
條第二項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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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ulaghost:謝謝 01/30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