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man111 (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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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詐欺不起訴處分書
時間Tue Nov 23 17:24:15 2010
事實經過:
我在3月時受詐騙,今日收到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說明被告因證據不足;
所以不起訴被告。
其被告帳戶供前夫使用,當時兩人仍是夫妻關係。
因前夫信用不良無任何金融帳戶可使用。
故借前夫使用,後不知前夫供他人使用。
前夫因為應徵工作,將存簿與密碼交與他人。
並未告知被告;因難確立此帳戶,做為負擔詐欺罪責。
不起訴書:
一、因導致原告陷於錯誤,循線查知;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
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開立A帳戶之事實,為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辯稱:前夫(另案起訴)信用不良,無金融帳戶可使用,逐於借前夫使用;
後因前夫稱A帳戶金融卡遺失,且伊發現伊其他金融帳戶無法提領,始發覺有異等語。
經查:被告上開辯詞,核與證人及另案被告前夫於警詢時、本署偵查中所證述:A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係向被告所借,事後因應徵工作交予他人,未告知被告。
且謊稱該金融卡遺失等語相符。再被告當時與前夫本案發生時仍為夫妻,
亦有渠等個人戶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以被告當時交付A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給前夫時,2人仍為關係親密之夫妻,有相當信賴關係而言,被告交付A帳戶
給前夫使用,當屬人之常情,自難認被告以確知前夫將提供該帳戶予他人作部法使用。
故被告是否確認前夫借帳戶之目的或所交付之對象為何,是否已知係為提供予不詳
犯罪集團充作詐欺取財工具使用,仍實屬有疑。自難僅因A帳戶係被告所開立,
即遽令其負擔詐欺罪責。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應認被告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之。
問題:
倘若提出再議,也沒用了嗎?
因為沒有新的證據
被告說無法知道前夫將存簿給他人使用
可當時他們還是夫妻,真的會不知道嗎?
不起訴不就無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拿回被騙的金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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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219.37
1F:推 scott2009:像這種案子再議續查的機率很高,找好證據立論有譜即可 11/23 17:26
2F:→ scott2009:而且你應該兩個都告 11/23 17:27
3F:→ kkman111:她的前夫,有捲入其他案件!那我就針對夫妻論點提出再議? 11/23 18:10
4F:→ kkman111:那我又要如何告她前夫呢?再議狀如何寫是好? 11/23 19:03
5F:→ scott2009:願意將不起訴處份書打上來,人家才能作回覆吧 11/23 21:02
※ 編輯: kkman111 來自: 59.113.157.13 (11/24 09:13)
6F:推 depravity:夫妻幹嘛對方都會知道的話 哪來外遇 XDDDD 11/24 09:15
7F:→ scott2009:檢察官真的用原告這個字眼嗎?應該是告訴人 11/24 13:07
8F:→ scott2009:況且她老公不是另案起訴了嗎? 11/24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