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169299 (TA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約到期房客未搬走
時間Sun Nov 21 12:21:07 2010
事實經過:
家裡有間房子的雅房租給人,於99年11月20日租約到期,昨日連同警察去租屋地
查看,對方還沒搬走並說已經有在找房子了,由於對方已欠5個月房租,我們也在之前
寄過存證信函,但由於對方未收取,法院還在跑公示送達的流程.於是昨日我們以白紙
寫下規定房客期限於12月5日前搬走,否則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房內物品以廢棄物處置
不得有任何異議.並且雙方簽名蓋章.
問題:
1.由於存證信函-公式送達是在租約到期前寄的,內容是要終止租約,但是現在
租約已經到期,而公式送達法院那邊還未通知完成,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作接
下來的步驟? 還是要等公式送達完收到通知才能繼續?
2.於昨日定下的規定期限,若對方還是未搬走,是否可以自行處理房內物品呢?
3.承2 ,是否可以拿這張條款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略中間的步驟呢?
以上問題希望有經驗的能夠幫忙回答一下,感激萬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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