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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某版某篇文章中,討論某區域週遭店家深夜常有學生喧嘩,在推文中, 某位版友(a)引述了某版友(b)於facebook上的言論,我為旁觀者。 某a引述某人fb上之個人言論,大致如下: ********************************************************** "一堆白痴+自我感覺良好的人整天抱怨XXX週邊商家很吵 沒想想看自己活在資本主義社會這麼多年,枉費家裡把你養育成人, 什麼狀況都搞不清楚的傢伙,呿~ 沒錢只能住套房還跟人家要求什麼生活品質 要生活品質有錢還怕辦不到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你可以自私商人就不能自私 ? XX大學王子公主一大堆 嬌生慣養,崩潰不意外 老話一句:不爽不要住 " ********************************************************** 這段話由a方一句句於推文內推上,而未指出該言論出於何人, 僅說明是「某個(因為太吵)被驅離之社團成員」在facebook上所言。 b後來於該篇推文中現身,並表示雖已接受a引述其言論,仍對a之行為感到不滿。 (這時我才知道,a所引述內容出自此ID使用者,即為b) b同時要求a,下次請注意,「未經通知或同意,轉私人社群網站的文章... 會令人滿不舒服的。」(「」內為b方的說法) 問題: 我所好奇的是,僅引述某個在facebook上的言論,沒確實指出是誰講的, 無附帶出處與網路連結。(也就是旁觀者只會看到該言論的內容,無法得知 該言論作者為誰) 在這次的狀況中,除了讓當事人「不太舒服」之外,是否屬於a的 合法權利?(1) 在法律上,以這次的狀況來說,如果a只是以 "某位遭驅離的社團成員在其fb上留言如下" 為開頭, 引述上述b方的言論,無其他關於發言者身份之描述。 請問,a是否需要於轉述前獲得b的同意呢?(2) 另外再請教兩點,facebook上發表之言論,是否依舊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中,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 也就是若於facebook 污辱了某人,即令被污辱者並未得知,則仍該當違法? 此理解是否正確 (3) 承3,b在facebook上所謂的"一堆白痴"等等言論雖然影射了不少抱怨 當地深夜吵雜而上網抱怨的居民,但他並未指名道姓,頂多只能算是 影射某種團體,請問有無違法之虞? (4) 感謝各位版友撥空釋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44.101 ※ 編輯: NVK 來自: 220.137.144.101 (11/03 04:14)
1F:→ enterpirse:首先引用別人的言論,在未經同意之下,可能觸犯著作權 11/04 08:22
2F:→ enterpirse:法;另外你引用別人的言論,而言論之中的白痴字樣是有 11/04 08:23
3F:→ enterpirse:可能觸犯公然侮辱,就算未指名道姓,只要能識別出你影 11/04 08:24
4F:→ enterpirse:射的人的身分,是可以成立的 11/04 08:24
終於有人回應了,大感謝! 幾點後續疑惑,不知能否幫我釋疑? 1.在本例中,a引用b在臉書上的言論,但他並未附加b的身分, 是b後來在推文中表明留言者是他。 而a引用的內容如上文所述,基本上都是b所留下一堆罵人的話。 此外,a引用那些言論並未用以營利,只是讓大家知道某人在臉書上 是這樣罵他們的(bbs討論區中抱怨深夜太吵的住戶)。 這種情況下,b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我特別強調這事例,是因為覺得這種狀況,和所謂著作權被侵害不太相同。 如是這樣,那是否意味著,若某人在部落格或臉書上先污辱了特定族群, 要麻直接告他,不然若是引述了給大家公評,引述者還得受罰? 2.後面您說能識別被污辱者的身分,仍可能該當公然污辱罪, 是指"在臉書留下這些話的原作者b" 還是 "轉述這些話的a" ? ※ 編輯: NVK 來自: 220.137.140.35 (11/04 22:32)
5F:推 ganbaday:著作權法才不管你引用的理由,只要他算是「著作」,你就 11/06 08:21
6F:→ ganbaday:不能偷拿...誰管你是引用來嘲諷或者幹麻 11/06 08:22
7F:→ NVK:1.我有轉錄那位a版友引用的內容,請見我本文。 11/06 09:56
8F:→ NVK:你的意思是,在臉書寫下污辱特定族群的話,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11/06 09:57
9F:→ NVK:若是如此,印象中不少平面媒體或網路新聞,轉錄一些名人罵人 11/06 09:59
10F:→ NVK:的文章來吵新聞,是不是也該當違法? 或者,之前的政府官員 11/06 09:59
11F:→ NVK:郭XX先生因為在網路上寫了啥"台巴子"的話,被媒體與不少綠營 11/06 10:01
12F:→ NVK:民眾在電視台或私人論壇貼上郭先生的文章大剌剌的抨擊,是否 11/06 10:01
13F:→ NVK:也侵害了郭先生的著作權? 11/06 10:02
14F:→ NVK:2.在私人部落格上寫下內含公然污辱或毀謗的文章,是不是要轉錄 11/06 10:05
15F:→ NVK:給人評論,還要先取得原作者「同意」? (想也知道他不會同意) 11/06 10:06
16F:→ NVK:以這篇來說,若那種言論也算著作,我想一連串指名道姓的三字經 11/06 10:07
17F:→ NVK:似乎也算是著作了。 我真的很懷疑這點,誠心請大大們開示 11/06 10:08
另外,著作權法五十條規定當中亦提到: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當中,公開發表的界線已經很模糊,個人部落格與臉書的言論,在法律上 早已被視為公開言論區域,這理解正確嗎? 若上述前提成立,反觀本文,a版友引用b版友在其臉書上的謾罵言論, 其意亦在評論。讓bbs上的住戶知悉有這麼一個學生,在背後污辱他們。 以著作權第五十條來看,請問,a版友的轉述行為是否有觸犯著作權? ※ 編輯: NVK 來自: 220.137.142.200 (11/0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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