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難用的3.5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請問關於商標侵權的問題
時間Fri Oct 29 20:22:36 2010
※ 引述《maymaynana (OU)》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是某間學校設計系的學生,因為大三有一門商品開發,
: 老師要求我們全班必須分組,
: 基本必須要有分組名稱,跟部落格網址(開在無名小站)...
: 以便老師方便檢查我們的作業,跟讓我們班同學可以互看各組的進度。
: 我們將組名取名為"設享",原意是:分享設計的意思,
: 又因為在做海報時想說有英文較為美觀,
: 我們有在設享的後面放上直接翻譯的英文share design作為編排海報,
: 例:設享工作室 Share Design
: 第一次的作業中有做出約6項商品,於系上販售,售出約2.3樣商品。
: 將所得金額捐出用於認養非洲小孩的費用。
: 第二次跟第三次作業因為是模型就不多說了...
: 在學期結束後,並無再使用此部落格,
: 大約半年後,有人打電話到我們的學校,說我們侵害他的商標(他有註冊),
: 他說我們在部落格的文章中,有提及 share design 皆是侵權,
: 告訴人是開服裝設計補習班,中文名是 學設計
: 問題:
: 請問我們這部分是否有真的侵權的疑慮?
: share不是個常用的英文單字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講什麼叫商標權?
$2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什麼是商標?
$5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什麼又叫商標使用?
$6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
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要說什麼是依法申請的商標,才得以取得商標權呢?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叫尼斯分類。
我國之商標分類是依尼斯分類: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係於
1957年6月15日根據尼斯外交會議達成的一項協定制定,並在1967年於斯德哥爾
摩、1977年於日內瓦等處兩次修訂,1979年完成修訂。
(請參閱智慧財產局相關文件說明)
尼斯協定各會員國在保護工業財產巴黎聯盟的架構下組成一個特別聯盟,這些
會員國已採取商標註冊用尼斯分類。
第1-34項,屬商品分類。第35-45項,則屬服務分類。
如此才能呼應第2條,凡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
因此,依原PO的說明,以及部份網友查詢的結果,對方註冊之商標權,
顯然只及於以第35項服務類別者...
既然沒註冊,也就沒有商標權,原PO也只及於商品罷,未侵害註冊
人的商標權範圍至為明確。
不需要再討論81-83條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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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94.32
1F:→ alawyer:個人覺得,可以去舉發該商標。該商標恐怕不甚符合商標法的 10/31 00:39
2F:→ alawyer:「商標」。因為根據其註冊內容,其專用部分限於「Share」 10/31 00:40
3F:→ alawyer:但「Share」能否足茲表彰該商標人之服務?恐甚有疑問。 10/31 00:41
4F:→ maymaynana:再麻煩您幫我刪除了,謝謝^^ 12/21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