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所以呢?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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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請問遺產繼承的問題?
時間Mon Oct 4 14:14:38 2010
※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爺爺
: |
: 爸爸 ─ 妻子
: |
: 小孩
: 請問爸爸如果之前就去世了,
: 那爺爺的遺產爸爸的部分是不是由小孩代位繼承,
是,爸爸的那一份再除以小孩數=小孩/人.
: 那妻子可以分得到遺產嗎?
不行.妻子(媳婦)是直系姻親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沒有繼承權.
所以除非另外有遺囑方式外,媳婦沒有拿遺產的機會.
: 還是爸爸死後婚姻關係消失就不能代位繼承爺爺留給爸爸的遺產了。
與婚姻關係消滅一點關係都沒有,
就算是爸爸沒死爺爺先死,媳婦沒有繼承權,
當然也不會出現小孩代位繼承情形出現.
: 另一個問題,妻子對公公有撫養的義務嗎?
同下說明.
: 舉例來說,如果妻子的先生不負責任,不願意撫養自己的父親,
: 那公公的女兒們要求妻子要負起撫養公公的責任(因為奉養父母是長子的工作)合理嗎?
不合理,女兒的扶養權順位在爺爺過是前永遠比子媳前面,
所以再怎樣也不會到媳婦要扶養.
另外,也有人主張民法第971條,認為丈夫死後婚姻關係消滅,故姻親關謝隨同消滅.
既然消滅就沒有民法第1115條的列位必要;可是這一說蠻挑戰傳統觀念的~(攤手)
參考法條: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兒們~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媳婦與爺爺同居時適用.
六、子婦、女婿。------->媳婦與爺爺不同居時適用.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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