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mate (enchante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房租金欠兩期以上寄存證信函催告,是否可包含水電費?
時間Sun Oct 3 22:41:12 2010
事實經過:
租賃雙方簽約的期限尚未到期,
房客未付房租達三個月,房客表示欲提前解約,已完成搬離該處、歸還鑰匙等動作,
但談及積欠租金、水電費、違約金、押金等費用時,雙方尚未達成共識。
根據租賃契約,我將雙方負責的費用表列如下:
房客需支付的款項:
(1)7、8、9月租金 3N 元
(2)7、8、9月電費 A 元
(3)5、6、7、8、9月水費 B 元
(4)8、9月瓦斯費 C 元
(5)提前解約違約金一個月 N 元
房東需支付的款項:
(1)押金兩個月 2N 元
(2)補償房屋修繕費用 N+4000 元
兩者相扣,房客仍需支付房東約2萬元左右。
但是房客希望房東不要收這筆錢,房東無法接受,
故雙方只完成拿鑰匙、檢查屋況動作,
未完成中止合約。
房客表示已請教律師,因積欠租金扣除押金未達兩期以上,房東無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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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板友的問題:
(1)我已爬文,得知催告租金,需扣除押金後積欠達兩期以上。
由此推算,若房客10月份房租仍不繳納,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不過房客目前已在10月份之前搬離該處,並在這兩日完成交屋,
因此租金只能算積欠一期。請問:
可以把水電瓦斯等雜費(A+B+C)也算成一期的租金(N)嗎?
粗估A+B+C約等於N,不過沒有超過N。
(2)若房客不願意交應付之2萬元,是否於法仍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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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閱讀的大家,若仍需要相關資訊,請再告知,我會另行補充說明,謝謝!
1F:推 Rechtsanwalt:剩餘租期是7~9三個月嗎?合約中有約定房客可以提前 10/04 00:17
2F:推 Rechtsanwalt:終止租約嗎?看起來原定租期超過10月份,究是到何時 10/04 00:20
3F:→ Rechtsanwalt:?你列出的雙方應負責款項加減計算內容,應該是「如 10/04 00:21
4F:→ Rechtsanwalt:果房客同意補差額2萬元,你可以同意他提前終止租約」 10/04 00:22
5F:→ Rechtsanwalt:這樣子的意思吧?這個內容是用口頭向房客表示的嗎? 10/04 00:23
6F:→ Rechtsanwalt:目前雙方應該尚未簽署任何點交文件吧? 10/04 00:24
謝謝 Rechtsanwalt 的幫忙提問,我補充如下:
˙租期從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2月1日,剩餘租期是2~3個月。
˙合約中約定:
契約期間內,其中一方擬中止合約時,除經對方之同意外;
應提前一個月前告知並支付房租一倍之違約金。
˙我列出的雙方應負責款項是就契約內雙方應該支付的費用來算
(房客要負擔租金、水電費;房東要交還押金、補貼修繕費用),
亦即房東希望若提前解約,仍要就事論事結算費用。
此意思先前有以手機簡訊表示,房客前來那天也詢問需付費用為何,
但後來房客沒有要付款之意(2萬元),所以當天未完成解約。
˙點交文件:
以白紙寫下確認收到房屋鑰匙及檢查屋況,雙方簽名。
再次謝謝您,尤其上述最後一個問題讓我有點緊張...
7F:→ sindyevil:租押金當初怎樣約定的? 10/04 13:45
8F:→ sindyevil:違約金部分可以討論是兩個月房租或一個月房租. 10/04 14:17
謝謝 sindyevil 的提問,我補充如下:
˙租押金在契約內的約定:
保證金為兩個月房租,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水電及瓦斯費由房客自行負擔。
--> 因此保證金需扣除水電瓦斯等雜費。
˙契約終止:
(1)房客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
經房東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房東得終止租約。
(2)房客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歷日起,
房客應支付按房租壹倍之違約金。
(3)契約期間內,其中一方擬中止合約時,除經對方之同意外;
應提前一個月前告知並支付房租壹倍之違約金。
--> 因此提前解約之違約金為一個月房租。
房客積欠的房租(3個月)和水電瓦斯雜費(約1個月房租)已超過了押金(2個月),
房客似乎想說不拿回押金,兩相抵消,
可是這樣押金根本不夠扣,至少還差2萬左右。
9F:推 depravity:押金兩期 缺繳三期 3-2=1 事實上只欠一個月租金 10/05 04:15
10F:→ depravity:還不到解約事由 10/05 04:15
→
sindyevil:不可以用抵扣租押保證金後剩一期當作抗辯事由,租金和租 10/05 09:17
11F:→ sindyevil:押保證金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契約,所以欠三期已構成違約事 10/05 09:18
12F:→ sindyevil:由,所以要求他中止合約是OK的. 10/05 09:19
13F:→ sindyevil:契約終止第三點部分,違約事由並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所以要 10/05 09:21
14F:→ sindyevil:看他們當時怎樣談或解釋條文,所以我才會確認這裡的違約 10/05 09:22
15F:→ sindyevil:金是一N還是二N. 10/05 09:22
感謝 depravity 與 sindyevil 的說明,關於契約終止的第三點,
其實是房客一家人內部的因素(可詳見板上我之前的文章),
簽約的承租人早已搬離數月,後發現追究租金時仍是自己要承擔時,
趕緊通知房東,希望能提前解約。
但是對於提前解約需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與積欠租金時,
房客一家內部似乎談不攏,彼此也有私人的法律議題,
大家都不願付房租,
因此他們搬家後(沒有告知房東),
簽約的承租人來找房東談,希望可以就此算了。
我想知道:
˙雖然簽約的承租人已交還鑰匙,但尚未簽署中止合約,
房東是否仍可視為契約仍存立?
˙房客積欠的租金、水電雜費,可以照什麼法律程序要求房客付清嗎?
我本來擬好的存證信函是以積欠租金兩期以上為主旨,
但房客很會算時間,在下一期交房租前通知我們要還鑰匙。
再次謝謝推文提問的板友,以及閱讀到此篇文章的人的幫忙!
※ 編輯: minimate 來自: 59.115.50.239 (10/05 10:32)
16F:推 depravity:土地法第一百條說要扣啊 @@a 10/05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