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net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限定繼承?
時間Tue Sep 7 19:52:03 2010
事實經過:
我父親的哥哥(也就是我伯父)是個遊民,沒老婆沒小孩,與我們家也沒住在一起,我伯父
在民國94年過世,前幾天接到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的出庭辯論通知,有個摩托車行起訴我父親,因為我伯父在
民國86年買了一台摩托車(應該是被人家當人頭戶了吧!?),原價新台幣75,440元,只付了頭期款新台幣8,000元,
剩下的新台幣67,440元就變成我伯父積欠的債務,但因為我伯父沒有其他親人,伯父過世後,我爸就是第三順位的
繼承人(兄弟姐妹關係),所以變成了債務的繼承人,而當時也疏忽沒有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且我伯
父是個遊民,根本沒留下任何遺產。
我有去請教過免費法律諮詢的律師,律師說可以引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繼承在
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
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
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根據上述條文,律師建議可以做兩個舉證,一是提出我們家的戶口名簿,上面沒有我伯
父的名字,故我爸與我伯父屬於上述的"未同居共財者",所以我爸只要負"限定繼承"的責任;二是向國稅局申請我
伯父的"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與死亡前二年度贈與資料",結果該資料申請出來,上面顯示我伯父確實沒有任
何財產資料,所以依據限定繼承的原則,我爸是完全不用幫我伯父還債。
我在收到出庭辯論通知的十天內,就已經幫我父親寫了"民事答辯狀",內容主要就是律師
建議舉證的這兩點,並且附上我們家的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向國稅局申請的我伯父的財產資料當作證據,並且用雙掛
號方式,將正本寄給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影本寄給原告的摩托車行。
問題:
因為我不是唸法律的,對於民法的知識也都是上網查來的,到目前為止,不曉得有沒有熟
悉民法與民事訴訟的專業人士,能夠提出一些建議或意見,因為距離開庭還有三個禮拜,
是否還有該準備的文件證明呢?
謝謝諸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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