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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rakiriwong (猴子鳥)》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一貴重物品三年前借給友人(A)使用,於近兩年前在A住處遭到A之友人(B)偷竊 : 而B脫手轉賣其友人(C)後便人間蒸發,友人A無法找到他,時為2008年底。 : (其間似乎有找到過B,但因又留假地址電話失聯被跑走,詳情我不是很清楚要再問問看A) : C則在本月於某公開網路二手交易市場PO文販賣,本人查覺後假裝有興趣交易對象 : 向其詢問物品相關,經物品照片與序號查證為本人遭竊之物品 : 遂計劃假裝與C交易,約其在友人A之工作室面交驗貨 (A與C並不認識) : 並於當下告知該物品為贓物。 : 問題: : 1:C貌似不知其為贓物,如果他也無法找出竊賊B是否就可以要求他負責? : 雖然我知道要是他無法提出與B的交易證據似乎沒用 : 但如果C為清白的話,還是不想讓他為難,畢竟有可能是在不知情下買到贓物 民法第949條 盜贓物兩年內可以向第三人追討回來~即便對方是善意 所以跟是否找不找的到B無關 但前提你能證明那確實是你的東西摟@@ 還有...限於自被盜時起算2年才可...所以...自己算算時間有沒有過摟orz 沒過也請動作加快 至於既然C是B的友人 那也不用同情他 直接跟他要回來 反正C自有辦法向B追討錢 不行的話 那也是他們倆的事了 用不著同情 你才最該被同情吧orzzzzzzzz... 要說只能說他視友不清摟@@ : 2:該物品透過C之描述與照片發現有所損傷,如只是將其歸還於我對我是種損失 : 可否因此而要求對方(B或C)依照物品所值賠償金錢? C如果是善意 基本上應該是沒辦法要求@@ 但B是可以的 但前提你找的到他orz 參考953、956 : 3:前述之偽裝交易計劃是否有不妥之處,應該如何進行較為適當? : 告之其為贓物之後,是否可先將該物品強迫留下並要求C留下證件(或影本) : 再讓C去聯絡B或決定賠償事宜? 個人覺得沒啥不妥阿 至於要強迫留下...... 應該限於民法151條 自助行為才可以... 所以要急迫到沒辦法請求法院代為之... 各人見解是不行啦@@ 如果原PO有打算在C強行不還的狀況下 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那也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先扣住那台相機 至於有沒有權要求留下資料.. 其實我不知道...XD就留待各位利害的大大解答了~ : 4:至此為止我都還沒備案或報案,手上證明該物品為本人所有之證據為: : 1.連續幾年間該物品在我家的照片(有拍到序號與特徵,EXIF資訊也皆為2006年以前) : 2.該物品在友人A工作室陳列之照片(無序號但有特徵,EXIF資訊為2007年) : 3.遭竊後本人與友人A討論過程MSN對話記錄(單純為證實遭竊時間為2008年底) : 以上證據是否足夠要求C當場承認其為贓物並進行問題3之步驟? : 還是我需要先備案避免C耍無賴拒絕要求? : 最好的情況就是C找出竊賊B後要求賠償,或是找不到竊賊B的C自行賠償 : 但這是我理想中的狀態,不曉得各位有什麼看法或建議? : 且,如果不幸需要至警局備案或報案的話,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 (此情況報案後的竊盜罪即為公訴罪?嗯...不是很樂見啦)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至於個人覺得拉~ 反正竊盜是刑事案件 就直接請檢察官介入了 在那之前 可以先跟C告知利害 跟他說如果他現再不還回來 你有正當理有懷疑C跟B是共犯(因為你兩是友人) 勸C不想涉案還是乖乖先把相機交出來 否則之後在法院 或檢察官面前 也不會幫他脫罪的 OK的話 之後你也不會告訴、起訴還怎樣~ 這是個人覺得最好的解決方式拉~ 至於要報案 私下推薦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XD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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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28.84 ※ 編輯: darimgh 來自: 58.114.128.84 (08/21 22:13)
1F:推 harakiriwong:感謝,那至少我可以先放心去布局約面交啦 08/22 08:52
2F:→ harakiriwong:之後的問題等見到C再說了,還有不是相機啦 XD 08/22 08:53
3F:→ darimgh:...我最近好像都沒睡飽的樣子ORZZZZZZZZZZZZZ... 08/2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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