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shoumowon (加藤清正)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傷害罪的當事人
時間Fri Jul 16 09:17:15 2010
事實經過:
父親之前因為幫別人調解紛爭,被別人毆傷。
經由檢察官調查證據,並且通緝此人到案後,
提起公訴,檢察官有寄起訴書到家裡。
而在昨天,法院寄了傳票到家裡,
上面寫的是父親為告訴人。
問題:
1.如果傷害罪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檢察官才是當事人。
那原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地位為何?
2.父親認為交由檢察官去處理就好,
不想花時間去出庭。
問:可否因為原被害人(告訴人)說不是當事人,
所以對法院的傳票得不予理會?
3.如果不想花大錢去請律師,
還有無其他救濟之管道?
在各地設的法律扶助基金會,
是純粹給予諮詢?還是也能幫忙打官司?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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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shoumowon:轉錄至看板 LAW 07/16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