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edekwan (管我就發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請問這樣會被告毀謗嗎?
時間Thu Jul 15 01:16:03 2010
事實經過:
A在B的blog留言,B回覆A "不要臉"
A將當初的網頁庫存起來當做證據,說要告B
並傳了簡訊叫B去台北做筆錄
但B人在台南
問題:
1.請問這樣B被A告毀謗會成立嗎?
2.通常被叫去作筆錄不是警察會聯絡嗎? 由A通知合理嗎?
3.B在台南,需要遷就於A跑到台北做筆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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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65.252
1F:→ snowtoya:等警察通知再說吧 07/1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