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thornot (truthor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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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又收到刑事庭傳票!不知悔改的被告
時間Sat Jun 19 15:37:30 2010
板上朋友好
不好意思!這問題剛剛在Law版有提出,但有稍稍查到一些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資訊,
所以想更新一下問題,詢問朋友們的建議!
事實經過:
本人是告訴人,對被告提出誹謗及妨害名譽等告訴,去年已經開過偵查庭,並在
上個月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被告須處以拘役或罰金
本想說息事寧人,就不再提民事訴訟,但是昨天卻又收到一張刑事庭傳票,
本人列為: 告訴人 2
我們想很大的可能性是被告提出抗告,我們納悶的是,當初在偵查庭,被告就在
求和解,但我不答應.
因為這位被告的行為十分嚴重,不斷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註冊帳號,在網路上
毀謗栽贓同業,完全沒悔改之意,還放話要告我誣告.偵查庭後,他開始注意不指
名道姓攻擊,卻還是繼續在網路上散布不實消息,完全不予理會.
問題:
我之所以沒再提出民事訴訟,是因為真的很難將商譽損失量化,
想請教板上朋友,這次的出庭,我需不需要有任何防禦的準備?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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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95.128
1F:→ alawyer:你收到的應該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非「判決書」。 06/20 00:13
2F:→ alawyer:這次出庭是「刑事庭」的傳票,更證明之前收到的不是判決書 06/20 00:14
3F:推 awanderer:有傳出庭應該就不是循簡易程序 而是循通常審判程序 06/20 15:51
4F:推 hcya:樓上有誤。簡式審判程序可不開庭,但也是有可能開庭的。 06/20 18:26
5F:推 awanderer:原po的是449的簡易判決 不是樓上所稱的273-1的簡式審判 06/20 19:19
6F:→ awanderer:而且簡式審判是一定要開庭 只是證據法則從簡而已 06/20 19:19
7F:→ hcya:喔抱歉是我打錯了,我要說的是「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即449) 06/21 02:05
8F:→ hcya: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可不開庭,但有開庭可能仍是該程序。 06/21 02:06
9F:推 awanderer:依照449I但 得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不得傳喚證人或調查證據 06/21 09:15
10F:→ awanderer:原po是告訴人亦即以證人身分出庭 06/21 09:16
11F:→ awanderer:既然有調查證人就不是型簡易程序了吧 06/21 09:16
12F:→ alawyer:除非是調解程序,否則如果原po出庭,應該已轉換為通程序。 06/21 12:51
13F:推 hcya:449I但是「應」訊問被告而非「得」,是課予法院義務而非授權 06/23 01:38
14F:→ hcya:,應不能反面推論出不得傳喚證人的結論。我在花蓮地院就看過 06/23 01:39
15F:→ hcya:傳告訴人來作證問了兩次庭期,最後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有罪 06/23 01:40
16F:→ hcya:的情形XD 06/23 01:40
17F:推 hcya:只能說,傳證人的話有可能已非簡易程序,但並不必然如此^^ 06/23 01:47
18F:推 awanderer:有必要時,應於處行前訊問被告 這要不叫授權是啥.... 06/23 15:12
19F:→ awanderer:有沒有必要本來就是授權法院決定的 06/23 15:13
20F:推 awanderer:可以跟我講是哪一位法官嗎 我來去地院問問XD 06/23 17:15
一樣先謝謝大家~大家都太專業,專有名詞好多!真不好意思,我真的有點霧沙沙@@
我是告訴人,當天到底需不需要跟被告再次對質? 還是我們就到場聽判決?
若要對質,我就要有點心理準備,因為被告很會顛倒是非,咄咄逼人,
希望大家還能看到我的擔心~ :(
※ 編輯: truthornot 來自: 219.141.250.34 (06/24 00:22)
21F:推 hcya:原po你當天出庭,99%的機會法院只是想讓你們和解看看啦,若不 06/25 00:54
22F:→ hcya:和解就表示清楚就好。sorry我們只是藉題討論,看不懂沒關係:) 06/25 00:54
23F:→ hcya:to:aw大 我的意思是說 該條「應」的文字,非純為授權規定。若 06/25 00:57
24F:推 hcya:純授權,為何不用「得」字,而且為何要加「有必要」的要件? 06/25 00:59
25F:推 hcya:另,我說的案件是花蓮地院98年花簡字第55號判決~ 06/25 01:02
26F:推 awanderer:"有必要"的要件不就是授權嗎 誰說授權一定要寫"得" 06/25 11:32
27F:→ awanderer:法條的文義不能這樣割裂來看的 06/25 11:33
28F:推 awanderer:該號判決看不出來有傳證人 刑事簡易程序還傳證人... 06/25 11:36
29F:→ awanderer:那何必簡易呢... 06/25 11:36
30F:推 hcya:嗯是看不出來沒錯 但我是當庭去旁聽的 所以很確定是在問告訴 06/25 14:35
31F:→ hcya:人(還問了一整個早上2個小時,而且下週同一時間還要再開庭!) 06/25 14:36
32F:→ hcya:至於為何簡易程序還需要傳證人,通常是不需要但仍有可能犯罪 06/25 14:38
33F:→ hcya:成立已無疑,但細節可藉由證人證述更為釐清,如此能使判決書 06/25 14:39
34F:→ hcya:內容更為詳細及正確,若法官認有必要,應無禁止傳證人之理? 06/25 14:40
35F:推 awanderer:倘如上述所言 即失去簡易判決之程序目的 06/25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