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kebbb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冒用他人身分有罪嗎?
時間Fri Jun 18 17:06:49 2010
事實經過:
甲先生未經過乙先生的同意, 而冒用乙先生的名字參加了一個派對
但是派對上的名單也沒有乙先生,派對的負責人只是把乙先生的名字記起來
最後甲還是順利參加了派對
事後乙先生知道了很生氣,揚言要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
請問甲先生這樣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還是無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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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60.18
1F:推 awanderer:口頭冒用無罪 如果有行使偽造的身分證件證明身分則有 06/18 18:01
2F:→ enterpirse:是否有損失,與是否會造成損失,是可以論辯的基礎 06/18 18:10
3F:→ mikebbb:甲是口頭冒用而已 但是入場警衛有抄下乙的姓名 06/18 23:58
4F:→ mikebbb:這樣也算冒用嗎? 06/18 23:59
5F:推 Erosin:冒用姓名屬人格權之侵害,民18、184、195 可以叫你賠錢 06/19 03:42
6F:→ Eventis:冒名(使用他人的人格身分)與改變他人對自己的稱呼,評價上 06/19 15:52
7F:→ Eventis:應有所不同.除在姓名條例特別規範應使用本名的情形,一個人 06/19 15:53
8F:→ Eventis:希望其它人如何稱呼自己,如何認識自己,如何瞭解自己,應屬 06/19 15:53
9F:→ Eventis:人格自由形成的部份.一個人本名叫張三,但他卻硬是希望大家 06/19 15:54
10F:→ Eventis:都叫他王五,這與冒名不同,並非法律所不許的行為. 06/19 15:55
11F:推 Erosin:恩~可是原PO這情況,確實有乙其人,並非純粹改變稱謂 06/19 20:20
12F:→ Eventis:乙確有其人又怎樣,王五也一樣會確有其人,所以我一開始就寫 06/19 20:46
13F:→ Eventis:了是要區別"冒用他人人格身分"(利用他人的人格同一性),或 06/19 20:46
14F:→ Eventis:改變自己的稱呼(使用自己的人格同一性)這兩種不同的情形. 06/19 20:46
15F:→ Eventis:亦即,他是要讓人誤會他是另一個由他人所知叫王五的人,或是 06/19 20:48
16F:→ Eventis:他純粹要讓他人以"王五這個名字與其人"來認識他. 06/19 20:48
17F:→ Eventis:隱姓埋名亦非是社會中不會發生的事,較不妥的諸如躲債,逃亡 06/19 20:50
18F:→ Eventis:;而一般常見的則如藝名,筆名,化名(or 花名......@@a) 06/19 20:52
19F:→ Eventis:任何人都不專屬排他地享有他的名字(不然重名怎麼辦Orz),但 06/19 20:55
20F:→ Eventis:由姓名與本人間所產生的那一個連結,才是人格所保障的範圍, 06/19 20:56
21F:→ Eventis:也只有碰到這一塊時,才應該被論為人格權的侵犯,在此之前, 06/19 20:56
22F:→ Eventis:充其量是"有侵害之虞"罷了. 06/19 20:57
23F:推 Erosin:是阿 有侵害之虞 回歸本案 現在某乙要提告 06/19 23:33
24F:→ Erosin:本案甲乙兩人似乎在現實上認識 你認為跟法官說 06/19 23:35
25F:→ Erosin:我只是"改變自己的稱呼(使用自己的人格同一性)" 06/19 23:36
26F:→ Erosin:很不湊巧跟我朋友某乙姓名正巧一樣 這樣法官會採納? 06/19 23:37
27F:→ Erosin:我也知道上開兩者的差別 只是回歸事實認定 06/19 23:39
28F:推 Erosin:如果硬要解釋成僅係稱謂的改變(同一性不變),是比較牽強的 06/19 23:44
29F:→ Eventis:那只是事實上的舉證問題,事實是什麼,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 06/20 00:34
30F:→ Eventis:神,不懂得隔空抓藥XD 06/20 00:34
31F:→ Eventis:至少就個人的看法,即使甲乙兩人認識,尚不足以達致甲有要借 06/20 00:35
32F:→ Eventis:用他人姓名人格同一性之意的心證.使用姓名本身並不會踏進 06/20 00:37
33F:→ Eventis:同一性的侵犯中,這件事您已經同意了,那麼相認識或不認識, 06/20 00:38
34F:→ Eventis:做為一個人格權被侵害的間接事實上,有其意義,但仍然不是一 06/20 00:38
35F:→ Eventis:個能該當的直接事實,而這對我前面所有的論述,都夠用了:) 06/20 00:39
36F:→ Eventis:畢竟證明度多少,那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我只是要指出這裡人格 06/20 00:40
37F:→ Eventis:權的射程範圍,至於舉證責任,那本來就是兄弟爬山,各自努力 06/20 00:41
38F:→ Eventis:的事:) 06/20 00:41
39F:→ Eventis:學說上判斷的標準如王澤鑑,侵權行為法("有混淆誤認之虞,且 06/20 01:03
40F:→ Eventis: 而 06/20 01:03
41F:→ Eventis:故意未做必要的表示",認定上顯然不是以"同一"即得做為侵害 06/20 01:24
42F:→ Eventis:的標準. 06/20 01:25
43F:→ Eventis:其在論著中(見氏著,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 06/20 01:33
44F:→ Eventis:具體化及保護範圍(2)--姓名權,台灣本土法學,no.86,2006/9, 06/20 01:34
45F:→ Eventis:pp.41-55)對冒名的部分更進一步指出,"須以姓名的使用與特 06/20 01:35
46F:→ Eventis:定姓名權主體具有可認識性的關聯為要件",尤以其所舉例,甲 06/20 01:36
47F:→ Eventis:冒名(如陳俊雄)與某少女援交,"若非由其事實在客觀上可認定 06/20 01:37
48F:→ Eventis:係指某特定陳俊雄氏某人者,自不構成對以「陳俊雄為姓名」 06/20 01:38
49F:→ Eventis:者的侵害" 06/20 01:40
50F:→ Erosin:恩 王師這篇文章我有印象 多謝E大提點 06/20 01:55
51F:→ Erosin:我推論太果斷了 想想其實除此之外,是否有不法侵害 06/20 01:57
52F:→ Erosin:以及姓名權侵害與財產上損害及得否請求慰撫金的爭議 06/20 01:59
53F:→ Erosin:都忽略了 06/20 02:01
54F:→ Eventis:冒名也未必就一定沒有論立的空間啊,只是事實不是很完整,且 06/20 03:40
55F:→ Eventis:侵權行為法一部分的機能在合理限制行為責任,在宣告侵權的 06/20 03:40
56F:→ Eventis:範圍時,從另一個方面也是在宣告他人行為自由的界限.從這個 06/20 03:43
57F:→ Eventis:角度來看,姓名權需要保護到什麼樣的程度,就不禁採取了比較 06/20 03:44
58F:→ Eventis:保守的解釋方向,當然這樣做也未必是一種客觀上很洽當的做 06/20 03:45
59F:→ Eventis:法就是. 恰 06/20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