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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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網拍購物七日內退貨~~賣家不願付運費怎辦
時間Sat May 15 00:12:41 2010
說真的,嗆是哪個學校的真的沒意義,輔大又怎樣...
也不見得是法律系前幾志願。題外話結束。
首先,原PO得依民法第88條,撤銷買賣意思表示,
按民法88條必須非表意人之過失始得為之。
**物之性質之動機錯誤也屬意思表示錯誤,88II參照。
今因為出賣人誤標,並非買受人基於過失所為之意思表示,
且此物之性質於交易上屬重要,故得依民法88II準用88I撤銷買賣意思表示。
因買賣意思表示經撤銷,故買賣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並未合致,
依民法114I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溯及失效),
所以買賣契約視為自始不存在。
所以按民法259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今天元PO已經將出賣物,返還於出賣人,所以義務消滅;
為出賣人並未返還價金於買受人,至於利息的計算,我不想討論,跳過。
故原PO得向出賣人主張767返還價金之所有權,
或依民法816因價金與其所有之金錢混同主張不當得利。
又或者直接主張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以上是民法之請求權。---------
另,原PO尚得向出賣人主張刑法業務侵占罪,條文...似乎在342,
背信罪因為要涉第三人,所以不成立背信,
侵占罪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佔他人之物。
所謂侵占簡單說就是,易持有為所有,今,出賣人因民法上負259回復原狀義務,
故其所持有之金錢(價金)為原PO所有,而今出賣人拒不返還,
應係以該價金所有人地位自居,構成要件該當,
並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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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41.152
1F:推 senjor:我想原原PO要問的是,她需不需要負擔退貨的運費。 05/15 00:42
2F:推 radishya:好專業~謝謝 05/15 00:45
3F:→ radishya:目前我已做的是打1950~並填消基會的申訴單了 05/15 00:46
4F:→ radishya:若賣家堅不退運費...我還得做什麼呢 05/15 00:48
5F:推 ChrisBear:Hum...要不要考慮359條啊?在此之前消保法19條也可以用 05/15 01:23
6F:→ newrulin:業務侵占在336,背錯了抱歉。 05/16 23:10
7F:→ newrulin:C大,我是故意不論消保法,因為消保法只有7天的不附理由 05/16 23:11
8F:→ newrulin:消保法固然不能排除,就算能排除,也可以用民法基本原理 05/16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