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inru (星空幻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msn的問題
時間Mon May 10 02:33:06 2010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怎麼知道他的密碼?他告訴你的嘛?
該怎麼幫它還原不該到這來問,會判什麼罪..不是我們決定..是對方要不要提告
法官該怎麼判...不過看情況上面的你都有機會的...
※ 引述《kill11401 (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因為前陣子 被甩了
: 在不理智的狀況下將前女友的MSN密碼改了 但是已經給她了
: 還有聯絡人刪除了
: 可是我也知道錯了 我一直不敢告訴她 我找了很多地方想還原回來
: 可是都沒辦法 她也不想聽
: 問題:
: 我該怎麼幫她把MSN還原
: 還有 這些東西會被判什麼罪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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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12.214
1F:→ kill11401:= =" 05/10 02:34
好啦幫你補充下...輸入他的帳號密碼是($打不出法條符號只好用這個代替)$ 358.....
改對方的密碼還有刪除東西...$ 359
假設你是用木馬偷到密碼就$ 360
不過還好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罪..對方不提告,自他知悉超過六個月就沒事...
就算提告了,到了法院還可以嘗試和解,撤回告訴。
認罪態度良好,不代表法官一定會輕判,只是參酌的一個依據而已。
你的問題一次性的回答你完畢。
※ 編輯: yanginru 來自: 59.126.212.214 (05/10 02:46)
2F:推 kill11401:感謝 我真的不敢在做傻事了` 05/10 02:46
剛剛想想..偷到密碼好像也可以歸類在359....請其他各位先進來指正了
※ 編輯: yanginru 來自: 59.126.212.214 (05/10 02:48)
3F:推 iscu:§ 05/10 02:57
4F:→ sosokill:要看怎偷XD 不過你也承認了 要不可以死不承認 05/10 02:59
5F:→ sosokill:畢竟所有的電腦資訊紀錄都是可以被偽造的 05/10 02:59
6F:→ yanginru:iscu你怎麼打出來的阿?我用微軟的ctrl+alt+. 然後選v出 05/10 03:11
7F:→ yanginru:現在下方的選字是正確的但是跳到ptt上就顯示〝?〞..疑惑 05/10 03:11
8F:→ yanginru:꜠ ←就是像這個樣子..編碼問題嗎? 05/10 03:12
9F:→ yanginru: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請?一下小弟 05/10 03:13
10F:→ iscu:我是用新酷音..新注音沒研究~~ 05/10 03:30
11F:→ iscu:剛查了一下 § 的內碼是 41393 05/10 03:36
12F:→ iscu:alt按住 然後在九宮格那邊按41393 --> alt放開 05/10 03:36
13F:→ iscu:一般情況下就可以用 不用切換成新注音 05/10 03:37
14F:→ yanginru:§噗噗我知道為什麼了..因為我不是用pcman上ptt.... 05/10 04:06
15F:→ yanginru:多謝iscu大大 05/10 04:06
16F:→ yanginru:不是用..我是用ie的。要用pcman才對..修正上面我的錯字 05/10 04:07
※ 編輯: yanginru 來自: 59.126.212.214 (05/10 04:08)
17F:推 hoboks:§§§§§§§§§§§§§§§§§§§§§§§§§§§ 05/10 12:14
18F:→ hoboks:我也會了 可是我不會用新酷音 我是複製你們的 科科 05/10 12:14
19F:→ phcebus: §○●〃△▲◎...打出一堆怪東西= = 05/10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