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jor (好吧,我是三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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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被狗追能向飼主求償嗎???
時間Sat May 8 23:07:54 2010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
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
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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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147.70
1F:推 depravity:罰則比較重要啊 幫忙充實國庫 XD 05/0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