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時間Wed Apr 7 16:49:55 2010
※ 引述《drawing5566 (抽獎魔人)》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時間: Tue Apr 6 08:49:0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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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boks:沒刑事責任 04/06 10:02
: → hoboks:事後新增規則只對那個時間點後的事件生效 04/06 10:03
: → drawing5566:所以這算懸賞廣告?我還是可以要求他給付囉? 04/06 14:38
: 推 hoboks:個人覺得雙方間已存在契約 請求對方依照契約履行即可 04/06 15:31
: 推 john0227:請問一下上述案例 若提告民事 舉證責任在原PO怎麼證明 04/06 15:36
: → john0227:那些是重複申請積分那些是邀請積分嗎? 或是網站業者舉證? 04/06 15:37
: 推 hoboks:資料都在網站業者手中 有可能會舉證責任倒置 04/06 16:07
: → hoboks:原波只需釋明曾幫網站廣告 並且拉人加入 剩下的就看法官 04/06 16:08
: → hoboks:自由心證 04/06 16:08
: 推 john0227:謝謝h大 法官的心證...空間感覺好大 04/06 17:17
: → drawing5566:我有用相機拍下我兌換物品的部分 和還沒兌換的積分部 04/06 17:24
: → drawing5566:分 原則上我應該只要釋明我有邀請人並且已兌換物品 04/06 17:25
: → drawing5566:並出示該相片應該就足以證明了吧? 對於是否是重複申請 04/06 17:26
: → drawing5566:的部分應該原本就是對方要舉證吧? 04/06 17:26
: → drawing5566:而且規定是事後才加的 對於我之前已經聲請的帳號應該 04/06 17:28
: 推 john0227:印象中是誰提告 誰舉證... 04/06 17:28
: → drawing5566:是無效吧? 04/06 17:28
: 推 hoboks:你有拍下沒兌換的積分 基本上我覺得證據力很強了 不太可能 04/06 18:04
: → hoboks:業者有辦法狡辯 至於舉證責任未必是誰提告誰舉證 04/06 18:05
: → hoboks:舉證責任有嚴格的證據法則在規範 04/06 18:06
: → drawing5566:那我想問一下 那個網站似乎是幾個人架設的 好像沒成 04/07 13:39
: → drawing5566:立公司 這樣我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 被告姓名和住址的 04/07 13:40
: → drawing5566:地方要怎麼辦? 對方也不可能給你地址和姓名讓你告阿 04/07 13:41
我以前的作法是告完刑事才換民事
刑事檢察官就會把對造的ID 姓名 住址都查清楚了
所以不會有啥問題
不過後來書記官朋友跟我說我可以不用這麼麻煩
他說只要提出民事告訴時
給法官對方足以辯明的特徵 法官就會去幫你查了
我也不知道這樣會不會遇到問題(我朋友不在民庭)
況且我也沒告過網站
提供給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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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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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12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