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買到瑕疵筆電退貨時可依法索賠包膜費嗎?
時間Sun Mar 28 15:52:51 2010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第三次回這篇文了orz
: 你說的狠對
: 227不用證明對方故意
: 但還是要對方有歸責啊
本案的部份略過,當事人如果已經有相當的確信,
透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較為省事,
畢竟在網路上不能產生終局確定私權的效果.
至於這裡可歸責通常情況就是指220的故意或過失啦....@@a
不過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債務不履行和侵權不太一樣,
對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通常是由債務人自己舉證免責,
而不是債權人主張對方可歸責.
除了推文所引用的判例,及自230/225可以觀察到的客觀舉證責任外,
最高法院也常常說明這項原則,
如,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1000號判決
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
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
,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
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
明,即不能免責。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816號判決
債權人 (寄託人) 僅須證明債之關係存在,且因債務人 (
倉庫營業人) 不履行債務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
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任,否則仍不能免責。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2097號判決
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
乃債法之大原則;茍債務人之給付與債之內容不符,而主
張免責者,自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1480號判決
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
乃債法之大原則。我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
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
由之不存在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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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 ChrisBear:E大最近直接回文...看來h大很有魅力喔... 03/28 15:54
2F:→ Eventis:嗚,因為這個散在判決中不知道怎麼推Orz 03/28 15:55
3F:推 hoboks:顆顆 真有榮幸讓E大直接回我文 03/28 16:02
4F:推 hoboks:債務不履行不可歸責舉證責任落在債務人身上沒錯 03/28 16:09
5F:→ hoboks:但原波寄信告訴我他無法證明對方有故意 他連反證都拿不出來 03/28 16:11
6F:→ hoboks:商家只要說 他根本不知道主機被測試過 那是原廠測試的 03/28 16:11
7F:→ hoboks:就避免掉物之瑕疵擔保的故意不告知瑕疵了 03/28 16:12
8F:→ hoboks:上述是原波寄信跟我說的說法 我納悶的是 在這種不利的情況 03/28 16:13
9F:→ hoboks:原波所為何來? 純學術研究了解請求權基礎嗎? 03/28 16:14
10F:推 hoboks:廢話不多說 簡單在這篇幫原波下個結論 03/28 16:20
11F:→ Eventis: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是自由競合啊,無故意不告知瑕疵只是 03/28 16:20
12F:→ Eventis:排除360條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不妨其它 03/28 16:21
13F:→ hoboks:有無故意過失不是提高你的勝率而已 是能不能成立你主張的 03/28 16:21
14F:→ Eventis:至於反證與否只是被告的主張本身構不構成不可歸責的舉證. 03/28 16:22
15F:→ hoboks:關鍵 包膜應算是純經濟損失 要用184I後段就要對方有故意 03/28 16:22
16F:→ Eventis:但證明力本身本就委諸法院自由心證,在法院外只有天知道XD 03/28 16:22
17F:→ hoboks:要用契約責任就要對方有歸責或故意不告知瑕疵 除此之外 03/28 16:23
18F:→ hoboks:你應該找不到其他請求權 所以心力應該花在找對方故意或 03/28 16:24
19F:→ Eventis:這種怎麼會想用侵權主張,當然是從契約下手啊,不管是基於瑕 03/28 16:24
20F:→ Eventis:疵結果損害或是直接解約後的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 03/28 16:24
21F:→ hoboks:可歸責事由上 03/28 16:25
22F:→ Eventis:可歸責事由這一篇就一直在說只是債務人的免責事由,原波拿 03/28 16:25
23F:→ Eventis:不出反證只是他在面臨債務人舉證時提不出得彈劾或反駁的證 03/28 16:26
24F:→ hoboks:法條都原波找的啊 顆顆 看他這麼努力找請求權只好幫他解答 03/28 16:26
25F:→ Eventis:據,只能訕訕地說句"被告陳述不實在",讓法院自己去判斷被告 03/28 16:26
26F:→ Eventis:(債務人)是否盡了"不可歸責於己"的舉證義務而已啊@@ 03/28 16:27
27F:推 NVK:推這篇,或者說這整篇討論串. 與原原PO的追逐精神及經驗分享~ 03/28 19:39
28F:推 depravity:所以h大該請客 XDDD 03/29 19:47
29F:推 hoboks:在路邊辦流水席 席開百桌宴客:) 03/29 20:05
30F:推 depravity:可以順便辦千人板聚了 XD 03/31 11:59
31F:推 a386036:版聚不用百桌拉 03/31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