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109g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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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 未在7天內取消訂房住宿券則作廢?
時間Mon Mar 1 12:40:34 2010
事實經過:
最近在網路上買了一張溫泉飯店的住宿券
在訂房時小姐告知
臨時要取消訂房必須再訂房日期7天前告知
若沒有在7天前的期限告知
我們這張號碼的票券(價值約3000元)就會被作廢
問題:
想請問飯店這樣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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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78.148
※ 編輯: sg109gina 來自: 60.248.178.148 (03/01 12:45)
1F:→ Eventis:有沒有合情合理我不太清楚,但合法的可能性很高. 03/01 13:14
2F:→ Eventis:如果是訂房時同時提示禮券以為行使的意思,禮券本身的價值 03/01 13:15
3F:→ Eventis:得解為定金,若可歸責於訂房客人的事由致不能履約,而依民法 03/01 13:16
4F:→ Eventis:249條第2款,定金不能請求返還,在本例即相當於作為定金使用 03/01 13:17
5F:→ Eventis:的禮券價值歸於消滅.從這個角度來說,您應該慶幸的是飯店還 03/01 13:17
6F:→ Eventis:給了您7天內的取消的權利......(遠目) 03/01 13:18
7F:→ Eventis:不過細節是否如此解釋,可能還有參考條款及訂房時的談話內 03/01 13:19
8F:→ Eventis:容斟酌的空間. 03/01 13:19
9F:→ sg109gina:恩~~了解!!謝謝 03/01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