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高點網路VIP七折叢書代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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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使用威寶電信日租型上網服務,遭到收取 …
時間Mon Mar 1 00:19:35 2010
FAQ的條文能否構成你們的契約內容
不無疑問
根據消保法13 14條規定
第 13 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
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
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這個爭點就是原波妳所提出的
記錄在FAQ裡面 你有辦法預見且應該受其約束嘛?
況且打電話就可以開通
使用者能預見記錄在網頁的FAQ可能性更低了
最後根據原波找出威寶對於日的定義
的確有誤導使用者之嫌
根據筆者的看法
如果遇到強硬一點的使用者
這件事有得吵了 此例要上報甚至在法院上吵贏都有可能
我曾經幫我朋友處理過好幾次類似這種消費糾紛
有的甚至幾百元而已
但搞到上法院的也都發生過
業者未必都是很好溝通的
祝你好運
※ 引述《KOC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在99年2月份,向威寶電信公司申請使用行動數據日租型服務,8日共新台幣312
: 元(每日39元),使用當日皆有使用電話開通上網服務,沒想到之後收到二月份帳單發
: 現上網金額高達4499。打電話向威寶電信客服人員查詢後告知,因為我在2/18的2時26分
: 先使用上網服務,但是早上11點40分才開通行動日租型服務,開通前幾個小時的當日上網
: 傳輸費無法併入39元計算。
: 我認為:
: (1)根據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
: 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2)當初申辦時服務人員告知"只要打電話開通日租型上網服務,則當天的上網費就只要39
: 元",當時所簽之合約並無記載任何日租型上網之說明,必須要消費者自行上網查詢。
: (3)威寶電信公司網站的資費說明http://0rz.tw/0b4RT
: 第二點指出:
: 數據日租型資費,以日(「日」的起訖時間為00:00:00至23:59:59)為計價單位,每單位收
: 費39元,用戶申裝本服務且開通成功後,租用期間每日以$39計,租用期間不另收VIBO行
: 動網暨行動網際網路的數據傳輸費用。
: 網站上的文字也說明了只要啟用日租型服務,租用期間不再另收行動網際網路的數據傳輸
: 費此我無法理解"為何已經開通2/18當日的日租型上網服務,但卻又被重複收取高額的數
: 據傳輸費用",網站上的資費說明與威寶公司的做法互相違背。其中租用期間的認定,
: 本人認為是有開通的當日(00:00:00~23:59:59),但威寶公司是認為(開通時刻起~23:59:59
: ),但合約及資費說明上並無明顯的文字標示這個重點?因此我會認為只要當天有開通日
: 租型上網服務之後,當天的費用(00:00:00~23:59:59)就是算39元,不管當天內幾點開通。
: 在2/18當天2點~11點這段時間上網費以1KB/0.02元計算,費用高達4000多元,其中我
: 只使用了不到兩個小時的網路,收到帳單後與客服溝通的結果,最多只願意給9折的折扣
: ,並且不願意承認網站上的資費說明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
: 問題:
: 請問這樣有辦法跟威寶要求將當天的上網費用以一日39元計算嗎?
: 可以依哪些法條向威寶爭取應有的權益嗎?
: 還是只能自認倒楣,乖乖的去付這四千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在不在FAQ裡應該不是重點,而是日租的契約效力能不能溯及於 03/01 00:27
2F:→ Eventis:當日零時至服務開通(契約合意變更)前的契約解釋適用問題. 03/01 00:29
3F:→ hoboks:當日零時至服務開通(契約合意變更)前??? 03/01 00:40
4F:→ hoboks:E大指的時間點是? 03/01 00:40
5F:→ hoboks:喔喔 我大概看懂 03/01 00:41
6F:→ hoboks:那威寶的解釋在不在FAQ裡 就會影響這一個解釋 03/01 00:41
7F:→ hoboks:假設威寶在網頁的某一角 以不明顯的小字寫到 03/01 00:42
8F:→ hoboks:該服務雖然吃到飽 但是用得太誇張 還是酌收違約費一萬元 03/01 00:42
9F:→ hoboks:假設用得太誇張並非我們要討論的爭點 但 此條規定顯然 03/01 00:43
10F:→ Eventis:違約可是另一個條款,完全不一樣的問題. 03/01 00:43
11F:→ hoboks:並沒有以顯著的方式告知使用者 這不應該用來約束使用者 03/01 00:44
12F:→ Eventis:這裡要處理的只有契約效力與時間和溯及與否,只是契約解釋. 03/01 00:44
13F:→ hoboks:日租也可以算是另外一份契約 原先的契約只有通話的部分 03/01 00:45
14F:→ Eventis:-.-"......所謂只是契約解釋的意思是"廠商的說法僅供參考" 03/01 00:45
15F:→ hoboks:是啊 以消保法11II的規定 也能推出廠商的話聽聽就好 未必 03/01 00:46
16F:→ hoboks:成立 03/01 00:46
17F:→ Eventis:日租當然是契約條款啊,重點是這個案子裡的爭執點不是條款 03/01 00:47
18F:→ Eventis:而是生效時點以及其效力的解釋問題,而我個人並不認為廠商 03/01 00:47
19F:→ Eventis:的這個解釋有什麼問題啊-.-" 03/01 00:48
20F:→ Eventis:因為這個條款的解釋要處理的一個實際問題是,使用者當日上 03/01 00:49
21F:→ Eventis:網20小時後發現選用日租型最為有利,於是於當日晚間11時申 03/01 00:49
22F:→ Eventis:請當日改用日租型上網套餐,則當日上網費用如何計算. 03/01 00:50
23F:→ hoboks:威寶對於這問題的解釋很明顯與消費者解釋不同 03/01 00:51
24F:→ hoboks:尤其在此例原波根本不知道會被以分計費 03/01 00:52
25F:→ Eventis:不知道這一點不存在啊,因為使用者就是知道會以分計費很貴, 03/01 00:53
26F:→ Eventis:才會在當日11點為日租型的設定啊Orz 03/01 00:53
27F:→ hoboks:依照消保法13 14 個人是主張本文所述之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03/01 00:54
28F:→ hoboks:再依照消保11II 對消費者必須做有利的解釋 因此要溯及到 03/01 00:55
29F:→ Eventis:不構成更慘啊0.0"....全部以分計費耶@@;;;;; 03/01 00:55
30F:→ hoboks:00:00時刻 03/01 00:55
31F:→ hoboks:E大雖然你說的是一種可能 但你必須考量另外一種情形 03/01 00:56
32F:→ hoboks:假設使用者會確定被以分計費 他就不可能使用上網服務了 03/01 00:56
33F:→ Eventis:使用者確定會被以分計費,才會設定不同的上網服務費率啊. 03/01 00:57
34F:→ hoboks:因此他對於威寶會對於所有上網的時數都以吃到飽費率做服務 03/01 00:57
35F:→ hoboks:有合理的期待 才會去使用的 03/01 00:57
E大您說的是一種邏輯
但另一種邏輯並未與您的邏輯互相違背
您的邏輯是
使用者知道以分計費貴
所以才會改用以日計費
但 另一種邏輯是
使用者確定不會被以分計費
才敢去用上網服務的
假設原波知道結果是被以分計費
可以請問他能夠重新選擇的話
會再上網嘛?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3/01 00:59)
36F:→ Eventis:而威寶對於"繼續"使用的部份,的確是以吃到飽的方式計算的. 03/01 00:59
37F:→ Eventis:對於"申請前"的使用情況,則以變更前的方式計算. 03/01 00:59
38F:→ hoboks:這是威寶對於契約的解釋 每個人對於契約都有各自的價值判斷 03/01 01:00
39F:→ hoboks:小弟在此就先打住摟 03/01 01:00
40F:→ Eventis:也就是原文的2/18日2時26分至2/18日11時40分申請日租型服 03/01 01:00
41F:→ Eventis:務前,使用者使用的情形.而使用者在申請服務前,當然不能不 03/01 01:01
42F:→ Eventis:知道當時上網的費率啊0.0" 03/01 01:01
43F:→ Eventis:更何況vibo的網頁不是只有在FAQ那有說明而已,最大的說明段 03/01 01:04
44F:→ Eventis:在首頁->資費->加值服務->申請且完成申裝程序"後"始可享本 03/01 01:05
45F:→ Eventis:資費. 03/01 01:06
46F:→ Eventis:用戶申裝本服務且開通成功"後","租用期間"... 03/01 01:06
47F:→ Eventis:充其量是說明的內容有混淆,或當初申辦人員的教示有誤,但從 03/01 01:07
48F:→ Eventis:文義的範圍來看,並沒有辦法直接導出有溯及效. 03/01 01:08
49F:→ Eventis:類似的資費變更套餐在這時代有很多,而且會隨租用時間上升 03/01 01:10
行動數據日租型資費,以日(
「日」的起訖時間為00:00:00至23:59:59)為計價單位,
每單位收費39元,用戶申裝本服務且開通成功後,租用期間每日以$39計,租用期間
不另收VIBO行動網暨行動網際網路的數據傳輸費用
E大你指的是這一段吧
這段我的看法同原波
日的起訖時間有引原波犯本件錯誤之嫌
算了我好人做到底
原波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吧
有需要我陪你出席調解會的話我再陪你去
根據我的經驗這在法庭上未必沒有勝算的
免費幫你這一次 科科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3/01 01:15)
50F:→ Eventis:使平均費率下降.期待有一天有人到月底申請哈啦99然後...XD 03/01 01:15
51F:→ Eventis:但前一段有寫唷:p..若未經申請即使用,將以0月租型資費方 03/01 01:16
52F:→ Eventis:案計費.是未必沒有勝算,不過也未必沒有敗算XD 03/01 01:17
53F:→ hoboks:恩恩 謝謝E大提醒 我的確是疏忽這段 03/01 01:17
54F:→ Eventis:我指的不是只有那一段唷,當然容易產生混淆的是那一段. 03/01 01:18
55F:→ hoboks:有了這段可能會變得比較不利 科科 03/01 01:18
56F:→ Eventis:就算上了法庭也應該是調解或勸喻和解就搓掉了啦0.0" 03/01 01:19
57F:→ hoboks:有些企業死都不合解啊 目前我遇到最好講話的電信業者 03/01 01:20
58F:→ hoboks:是和信 講幾分鐘電話就啥都搞定了 威寶我是還沒遇過 03/01 01:20
59F:→ hoboks:我也蠻想看看如果此例消費者要爭的話 威寶的態度會如何 03/01 01:21
60F:→ Eventis:法官暗示一下對他不利的心證,應該就搓掉了....(謎) 03/01 01:21
61F:→ hoboks:某電信業者跟我朋友調解三次 其中一次還在消保官那邊 03/01 01:22
62F:→ hoboks:幾百元而以喔 該電信業者還是不鳥 寧願派人出席調解 03/01 01:23
63F:→ Eventis:邱公語:"沒有靈魂"......(誤) 03/01 01:24
64F:推 depravity:電信業者:我人都請了就當練兵啊 (不誤) 03/01 02:42
65F:→ depravity:讓我想到某次幫人某銀行的51000卡債開庭數次以1000和解 03/01 02:43
66F:→ depravity:那個法務整個是個菜啊 XDD 03/01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