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a (這樣真的對嗎)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服務契約算是物權嗎?
時間Fri Feb 26 19:44:55 2010
事實經過:
某校學生A在選課時因為想選的課選不上,因此偷偷登入別人的帳號將他所選的課退掉
讓自己能夠順利加選,他因為不明原因退選了三個人,導致除了他自己以外
還有另外兩個人B、C剛巧選上,東窗事發後,學校因為認為B、C是不當得利
因此將B和C直接從課堂退掉
問題:
這不是國內發生的事,其實也沒甚麼大不了..只是當事人很不爽學校的作法
所以只是想知道如果去吵架的話可不可以引用...
我想到的是善意第三人,不過這是不是只適用於物權?
選課是不是算是契約類的(選到了就能接受上課的權利)?
可以適用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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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1.194
※ 編輯: tsua 來自: 219.84.21.194 (02/26 19:55)
1F:推 OAzenO:我倒覺得是一種行政處分 02/26 20:15
2F:推 hsinyeh:契約哪時候變成物權的 02/26 20:37